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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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全文约12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 社会自治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它是人民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利。社会自治权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具有决定自治事务的权利,是真正体现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自治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对社会的挤压与侵蚀,与国家公权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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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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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

全文约12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 社会自治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它是人民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利。社会自治权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具有决定自治事务的权利,是真正体现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自治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对社会的挤压与侵蚀,与国家公权构成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历史是一个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缺失的历史。重构中国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法制系统,必须在政府自律的基础上,根据法治理念的指导,在宪法的框架内,改造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关系,并以完善的司法运作保障社会自治权的行使,以抗衡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关键词] 社会自治,自治权利,国家公权,权力制衡,内部分权,外部分权

  严格说来,社会自治的含义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二是社群意义上的自治。从实在法上讲,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后者是指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全体组成人员所享有的自治权利。前者的权利是通过单个具体的自然人来实现,或者则是通过社群的集合体共同行使。与个人自治权相比较而言,社群意义上的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更为紧密。社群意义上的自治权是在国家公权力与个人自治权之间设立的一道防护屏,其重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对抗国家公权,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膨胀与扩张,而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因此,本文的社会自治的概念主要是从后一种意义去理解和构建的。

部分注释
[33] 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 》 ,《法学研究》 ,1997年第1期。
  [34] 关于“社会优位理念”请参见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 》 ,《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5] [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6页。
  [36] 蔡定剑:《关于社会是宪法》, 《中外法学》, 2001年第1期。
  [37] 梁治平:《市场——国家——公共领域》, 《读书》, 1996年第5期。
  [38] 梁治平:《市场——国家——公共领域》, 《读书》, 1996年第5期。
  [39] 周永坤:《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 《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40] 潘洪祥:《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结构的宪法学意义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
  [41] 随着民主和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已逐渐渗入社会化因素。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法学研究 》,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