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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中性规则,从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角度─全文约11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任何一种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必须具有自身的价值基础:要么能发现案件真实、要么能保障人权,或者两者兼顾。我国理论界普遍主张以物证中心取代口供中心,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笔者认为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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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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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角度─论刑事证据中性规则

全文约11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任何一种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必须具有自身的价值基础:要么能发现案件真实、要么能保障人权,或者两者兼顾。我国理论界普遍主张以物证中心取代口供中心,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笔者认为以物证中心替代口供中心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人权。物证中心规则和口供中心规则都属于证据中心规则中的一种,都带有证据中心规则的先天缺陷:在接触案件之前就已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了事先预断,进而在办案过程中会围绕这种预断去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带着预断去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往往会发生错误,同时极易诱发刑讯逼供。靠证据中心规则的自身嬗变,是很难克服其固有缺陷的。只有建立一种新证据规则,才能克服证据中心规则的固有缺陷。这种新的证据规则就是证据中性规则,证据中性规则不承认证据的预断效力,主张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在接触案件之前都是不定的。

  关 键 词:证据中心规则,证据中性规则,心理预断,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对证据认定和运用的问题,对证据认定和运用必须遵循一定规则。所以,如何确立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意义十分重大。对证据规则的确定,至少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发现案件真实;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任何一种证据规则至少应满足发现案件真实或人权保障的某一方面功能,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理想的证据规则应能满足发现案件真实和人权保障两方面的功能,本文试图以满足发现案件真实和人权保障程度为标准作为评价证据规则确立或更替的理由。

部分注释及参考文献

  12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应该以物证中替代口供中心,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
  13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29页。
  14“法律随民族成长而成长,随民族强大而强大,最后随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见,博登海黙著, 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15龙宗智:《论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6“康熙圣谕十六条强调:和乡党以息讼争,明礼让以厚风俗,息诬告以全良善。”转引自,林端著:《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17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