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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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现场施工建设强制性条文部分摘要: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强制性条文如下: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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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建设强制性条文
部分摘要: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强制性条文如下: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