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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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摘要: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学校要对那些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采取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但由于某些程序性规定不周全,出现了“处分易、执行难”的局面,有些学校甚至坐上被告席而面临败诉的困境。本文从强令学生退学出现的困境谈起,分析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并就如何完善退学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退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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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学校要对那些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采取勒令退
学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但由于某些程序性规定不周全,出现了“处分易、执行
难”的局面,有些学校甚至坐上被告席而面临败诉的困境。本文从强令学生退学
出现的困境谈起,分析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并就如何完善退学程序提出了自己
的见解。
关键词
关键词关键词
关键词:退学程序;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学生的退学情形可分为两种:自愿
退学和勒令退学。一般来说,学生自愿申请退学不会引发争议,在各
种手续的办理上也比较顺利。而违法违纪被学校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
籍等属于勒令退学的情况,因其具有单方、强制性的特点,在学生、
家长和学校之间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因此,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就
如何完善退学程序谈谈我的看法。值得说明的是,鉴于被开除学籍
事实上让学生退出正常的学习进程,和勒令退学的结果并无多大差
异,因此,本文论述的退学是广义上的退学,它包括开除学籍和勒令
退学两种。
一
一一
一、
、、
、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提出:
::
: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
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
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
学生被学校勒令退学,这种处理决定往往使学生难以接受或者不
愿接受,不会按照学校要求的程序办理,甚至部分学生以学校的处理
决定过重或者处罚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某大学因学生长期不在学校上课,勒令其退学,但学生本人 不在学校住宿,也无法联系到学生。校方被迫与其家长联系,但其填
写的家庭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皆有误。而根据学校规定,处分文件
一定要学生本人签字,才能继续办理各种手续。这就使校方处于尴尬
的境地:这位已被退学处分但没有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是否是该校的
学生?
案例二,2006年初,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某在校内英语补考考
试中,将发放试卷时多出来的卷子拿到卫生间,交给了同学刘某,让
刘某帮其答卷并将答案通过手机传给自己,但刘某还未将答案传给韩
某,就被监考老师发现。不久后,学校给予韩某开除学籍处分。5月,
韩某将母校告上法庭。8月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
定。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农大享有对学生韩某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职权。但韩某的作弊
行为并不属于农大处分通报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农大属适用法
律错误。此外,农大对韩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
研究决定,而农大对韩某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
决定,属程序违法。韩某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但其行为尚未构成
作弊行为严重,故农大开除韩某学籍属处理偏重。
二
二二
二、
、、
、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
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
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即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它具有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意
志形成自由等特点。学校与学生之间更多的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上。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和行政对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
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对等的。根据行政法
的规定和原理,行政主体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且接受法律授权或者
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在我国,大学属于事业
单位,其承担着高等教育教学的任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对学生进行
管理。那么,它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在哪里呢?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这
个授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对学生进行奖
励和处分等等,这种管理更多的体现为行政管理的性质。
三
三三
三、
、、
、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
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
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要完善退学程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
人手:
(一)科学界定应予退学的事实边界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分,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学业成
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
活动的、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等情形之一的应予退
学。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
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中可以看出,《规
定》在涉及到学生根本利益的时候,没有作出开放性授权(最后一款
没有列出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形”),这是为了避免高
校随意扩大退学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处罚,应该科
学界定应予退学的事实边界,范围不能缩小更不能随意扩大。
(二)完善科学..
学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但由于某些程序性规定不周全,出现了“处分易、执行
难”的局面,有些学校甚至坐上被告席而面临败诉的困境。本文从强令学生退学
出现的困境谈起,分析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并就如何完善退学程序提出了自己
的见解。
关键词
关键词关键词
关键词:退学程序;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学生的退学情形可分为两种:自愿
退学和勒令退学。一般来说,学生自愿申请退学不会引发争议,在各
种手续的办理上也比较顺利。而违法违纪被学校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
籍等属于勒令退学的情况,因其具有单方、强制性的特点,在学生、
家长和学校之间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因此,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就
如何完善退学程序谈谈我的看法。值得说明的是,鉴于被开除学籍
事实上让学生退出正常的学习进程,和勒令退学的结果并无多大差
异,因此,本文论述的退学是广义上的退学,它包括开除学籍和勒令
退学两种。
一
一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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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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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
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
当前退学程序之困境分析
学生被学校勒令退学,这种处理决定往往使学生难以接受或者不
愿接受,不会按照学校要求的程序办理,甚至部分学生以学校的处理
决定过重或者处罚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某大学因学生长期不在学校上课,勒令其退学,但学生本人 不在学校住宿,也无法联系到学生。校方被迫与其家长联系,但其填
写的家庭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皆有误。而根据学校规定,处分文件
一定要学生本人签字,才能继续办理各种手续。这就使校方处于尴尬
的境地:这位已被退学处分但没有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是否是该校的
学生?
案例二,2006年初,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某在校内英语补考考
试中,将发放试卷时多出来的卷子拿到卫生间,交给了同学刘某,让
刘某帮其答卷并将答案通过手机传给自己,但刘某还未将答案传给韩
某,就被监考老师发现。不久后,学校给予韩某开除学籍处分。5月,
韩某将母校告上法庭。8月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
定。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农大享有对学生韩某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职权。但韩某的作弊
行为并不属于农大处分通报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农大属适用法
律错误。此外,农大对韩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
研究决定,而农大对韩某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
决定,属程序违法。韩某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但其行为尚未构成
作弊行为严重,故农大开除韩某学籍属处理偏重。
二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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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
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
学校与学生关系之双重定位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即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它具有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意
志形成自由等特点。学校与学生之间更多的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上。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和行政对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
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对等的。根据行政法
的规定和原理,行政主体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且接受法律授权或者
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在我国,大学属于事业
单位,其承担着高等教育教学的任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对学生进行
管理。那么,它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在哪里呢?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这
个授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对学生进行奖
励和处分等等,这种管理更多的体现为行政管理的性质。
三
三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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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
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
完善退学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要完善退学程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
人手:
(一)科学界定应予退学的事实边界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分,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学业成
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
活动的、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等情形之一的应予退
学。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
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中可以看出,《规
定》在涉及到学生根本利益的时候,没有作出开放性授权(最后一款
没有列出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形”),这是为了避免高
校随意扩大退学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处罚,应该科
学界定应予退学的事实边界,范围不能缩小更不能随意扩大。
(二)完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