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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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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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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

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

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

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

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

余种不同提法。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

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

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

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

适用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

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第四种

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

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

法的标准;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

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

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

高层次的规则。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应从理论的高度来探讨。既要强调其特殊性,又

要考虑其宪政背景和法律价值;既要从制度层面上去提炼,又要从价值层面上去探究。确立标准

应有三条: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现代宪政精神。自由、平等、民主、正义、

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价值。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其价值追求并没

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并将其融入到行政法律制度之中。

宪法与行政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现代行政法是各国宪法的具体化,是动态宪法,是宪法

实施的关键与保障。现代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与延续的基础,现代宪政精神也直接影响行政

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则为基

础。

我们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不能忽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

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但行政法是在近现代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失去了宪法基础,行政法

就无法存在。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在行政领域具体化。作为行政法精髓所

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是通过对社

会权利的合理分配(偏于控权)以实现平衡,这真实反映出现代行政法——尤其是我国行政法的

发展趋势。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将对行政法的各个

环节、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起指导作用,而这些行政法律制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历史使

命的实现。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涵盖整个行政法体系的最高层次的规则。行政法应遵循的原

则很多,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涵盖性和统帅性。即使当今世界还没有一个国

家将行政法律规范法典化,但这并不能否定行政法体系存在着具有普遍性、涵盖性和统帅性的

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隐藏在法律规范之后的思想浓缩,也是一条

主线支撑着法律规范的整个体系”。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规中最高层次的规则。

这种规则无论是已为法律所规定,还是深藏于法律条文之中,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理都将对

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根据以上标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应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

法整个体系以及全部运行机构中,统帅和指导具体行政规范的最稳定的核心,调整所有行政法

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最根本的准则,它体现了行政法的精髓,决定着行政法的根本性质、发展方

向和社会效果等。

二、法治行政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治思想在各国行政中都是一个共同的理论源头。英国是最早制定近代宪法的国家,在19

世纪确立了“法的支配”即“法治”(Ruleoflaw)原理。英国法学家A.V、戴西在《英宪精义》

中阐述了法治原则的三个含义,即正式的法绝对优于专横权力;一切等级平等地服从司法法院形

成或运用的普通法;宪法规范应通过普通法来实现个人的权利。在英国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一般

具有以下涵义: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

符合一定标准,具备有一定内容;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法治原则表示法律在政府和公

民之间无所偏袒。其在英国行政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越权无效”。美国受英国法治原则

的影响,认为法治是美国行政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在美国,法治原则一般称为法律最高原则,

也称“法律至上”原则,具体包含下列几个因素:(1)基本权利。法治原则要求在宪法中必须规

定公民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2)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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