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少违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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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少违约金,页数 8 字数 6412【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理论界及实务过程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   违约金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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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孙阳阳 发布

论减少违约金

页数 8 字数 6412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理论界及实务过程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
  违约金的减少,体现了为维持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通过立法及司法活动,对“意思自治”作出适当的限制和干预的精神。本文分别从下列方面进行论述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如何减少这个问题:
  违约金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应为,以违约金形式对违约方予以一定经济惩罚,以对守约方的损失予以补偿并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奖励,来鼓励守约,预防违约,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对违约金过高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难题;违约金是否过高及如何减少,应综合考虑违约时的主客观情况而定;对违约金的司法审查,应对绝对的“不告不理”制度进行修正,即应确立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主动干预为例外,并结合以“违约金过高”抗辩释明权的制度。

  【关键词】违约金,诚实作用,意思自治,利益平衡,法律干预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 2
二、违约金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 2
三、中外对违约金干预情况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3
四、减少违约金的实体条件 4
五、减少违约金的程序要求 6
六、结语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