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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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全文12页约10000字论述翔实目 录内容摘要、关键词1一、关于刑法调控的范围1二、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标准2(一)实质标准——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2(二)法律标准——犯罪构成3三、认定奸淫幼女罪与非罪应当注意的几个特殊问题9(一)关于幼女的生活作风问题9(二)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构成但造成生理伤害...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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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全文12页 约100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关于刑法调控的范围 1
二、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标准 2
(一)实质标准——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 2
(二)法律标准——犯罪构成 3
三、认定奸淫幼女罪与非罪应当注意的几个特殊问题 9
(一)关于幼女的生活作风问题 9
(二)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构成但造成生理伤害的处理问题 9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男少年与幼女恋爱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处理问题 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1
内容摘要: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在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这一点上,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过错责任原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司法解释在奸淫幼女构成犯罪上要求“明知”,是为罪犯开脱罪责,是不利于幼女保护的“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关于奸淫幼女适用严格责任是否可行与必要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等问题,已有学人作了十分充分的阐述,故笔者在此仅讨论奸淫幼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希望对正确认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所裨益。
关键词:奸淫幼女罪与非罪
部分注释及参考文献
参见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法学》2003年第8期。
在2003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上,包括王作富、曹子丹、梁华仁、丁慕英、张泗汉、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在内的与会学者基本都持此观点。
参见刘仁文:《严格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蔡墩铭:《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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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2页 约100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关于刑法调控的范围 1
二、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标准 2
(一)实质标准——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 2
(二)法律标准——犯罪构成 3
三、认定奸淫幼女罪与非罪应当注意的几个特殊问题 9
(一)关于幼女的生活作风问题 9
(二)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构成但造成生理伤害的处理问题 9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男少年与幼女恋爱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处理问题 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1
内容摘要: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在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这一点上,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过错责任原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司法解释在奸淫幼女构成犯罪上要求“明知”,是为罪犯开脱罪责,是不利于幼女保护的“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关于奸淫幼女适用严格责任是否可行与必要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等问题,已有学人作了十分充分的阐述,故笔者在此仅讨论奸淫幼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希望对正确认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所裨益。
关键词:奸淫幼女罪与非罪
部分注释及参考文献
参见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法学》2003年第8期。
在2003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上,包括王作富、曹子丹、梁华仁、丁慕英、张泗汉、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在内的与会学者基本都持此观点。
参见刘仁文:《严格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蔡墩铭:《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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