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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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探析,全文约4500字论述翔实目 录内容摘要、关键词1一、公司设立行为效力归属2(一)设立中公司的意义3(二)设立中公司的性质3二、其他交易行为效力归属4三、建立我国公司设立前行为效力制度5(一)建立公司设立前行为制度的必要性5(二)简化我国公司设立条件5(三)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6(四)区分公司设...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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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探析
全文约45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公司设立行为效力归属 2
(一)设立中公司的意义 3
(二)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3
二、其他交易行为效力归属 4
三、建立我国公司设立前行为效力制度 5
(一)建立公司设立前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5
(二)简化我国公司设立条件 5
(三)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6
(四)区分公司设立阶段行为的性质决定其效力归属 6
注释与参考文献 6
内容摘要: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了创设公司,除了要从事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法律行为外(如申请公司注册登记,股份发行的批准,特种行业经营的批准),大多数的行为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的行为;发起人和认股人的股份认购行为;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发行股票而与证券公司订立的包销代销协议,与股款代收银行签订的代收协议,制作募股广告等,也就是设立费用;根据我国《公司法》19条及73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因此还要进行相关交易行为,例如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租赁合同,订立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办公设备的买卖或租赁合同,订立工作人员的雇佣合同,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其他合同。
从实体上看,上述行为的实施者是发起人。但如将上述所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发起人则产生双重弊端。
其一,将设立过程中一切行为都视为发起人的行为,完全由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创设公司的积极性就会受到阻滞,影响到商事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其二,将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代表公司所订立的一切契约均视为发起人个人契约,还意味着契约上的权利均归属于发起人。如股份认购后的资金和实物将由发起人所有,并入发起人的责任财产,而有可能受到发起人的个人债权人的追偿,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成立及投资者的利益。但若将发起人在设立活动中代表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均归属于公司,却又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在设立时,公司尚不存在,不可能作为契约当事人,从而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而且法律若将发起人行为后果均归属公司,则会刺激发起人滥用此种法律手段而借公司设立之机追求个人利益,并因此而损坏公司利益。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本文根据设立中发起人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提出不同的方案。
关键词: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
部分注释及参考文献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08.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09.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52.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11.
毛亚敏.比较公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0.
全文约45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公司设立行为效力归属 2
(一)设立中公司的意义 3
(二)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3
二、其他交易行为效力归属 4
三、建立我国公司设立前行为效力制度 5
(一)建立公司设立前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5
(二)简化我国公司设立条件 5
(三)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6
(四)区分公司设立阶段行为的性质决定其效力归属 6
注释与参考文献 6
内容摘要: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了创设公司,除了要从事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法律行为外(如申请公司注册登记,股份发行的批准,特种行业经营的批准),大多数的行为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的行为;发起人和认股人的股份认购行为;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发行股票而与证券公司订立的包销代销协议,与股款代收银行签订的代收协议,制作募股广告等,也就是设立费用;根据我国《公司法》19条及73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因此还要进行相关交易行为,例如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租赁合同,订立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办公设备的买卖或租赁合同,订立工作人员的雇佣合同,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其他合同。
从实体上看,上述行为的实施者是发起人。但如将上述所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发起人则产生双重弊端。
其一,将设立过程中一切行为都视为发起人的行为,完全由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创设公司的积极性就会受到阻滞,影响到商事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其二,将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代表公司所订立的一切契约均视为发起人个人契约,还意味着契约上的权利均归属于发起人。如股份认购后的资金和实物将由发起人所有,并入发起人的责任财产,而有可能受到发起人的个人债权人的追偿,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成立及投资者的利益。但若将发起人在设立活动中代表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均归属于公司,却又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在设立时,公司尚不存在,不可能作为契约当事人,从而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而且法律若将发起人行为后果均归属公司,则会刺激发起人滥用此种法律手段而借公司设立之机追求个人利益,并因此而损坏公司利益。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本文根据设立中发起人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提出不同的方案。
关键词: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
部分注释及参考文献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08.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09.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52.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11.
毛亚敏.比较公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