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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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全文约4600字论述翔实目 录内容摘要、关键词1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1(一)没有确定遗产范围1(二)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2(三)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手段2二、国外保护债权人利益制度之比较3(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二)间接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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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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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全文约46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1
(一)没有确定遗产范围 1
(二)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2
(三)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手段 2
二、国外保护债权人利益制度之比较 3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4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4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4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构想 5
注释与参考文献 7

  内容摘要:债权人权利保护问题是继承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涉及继承人及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亦有规定,不过仅规定了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关于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以及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如何应对等一系列问题则无明文规定,本文拟就我国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问题谈些认识,以期对《继承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权利

注释与参考文献

如《法国民法典》第774条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第784条规定:“放弃继承不得推定。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地民事法院书记课为此目的特备的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第915条规定:“继承人自知悉为自己有继承开始事起3个月以内,应作出单纯承认、限定承认或放弃的表示。”《德国成法典》第1943条,《瑞士民法典》第588条、第589荣和第593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157页。
  曹为、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86-188页。
  《法国民法典》第795条第2款规定:“自编制遗产清册的3个月满之日起算,或如遗产清册在不满3个月作成时,自作成之日起算,再给予40日的期限,以便继承人考虑接受或放弃其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