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沉默权利制度的理性思考.doc
约7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我国建立沉默权利制度的理性思考,全文约9000字论述翔实目 录内容摘要、关键词1一、我国建立沉默权之必要性1(一)沉默权在我国存在有其法理基础1(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2(三)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抑制刑讯逼供的需要2(四)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法义务...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孤星逐月 发布
我国建立沉默权利制度的理性思考
全文约90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我国建立沉默权之必要性 1
(一)沉默权在我国存在有其法理基础 1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2
(三)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抑制刑讯逼供的需要 2
(四)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2
二、我国建议沉默权之可能性 3
(一)人权意识的强化和司法文明的发展 3
(二)中国法制建设环境的变化为确立沉默权提供了有利的国内环境 3
(三)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规则为沉默权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四)国际环境的变化为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4
三、现阶段我国建立沉默权的不利因素 4
(一)中国公民对沉默权的整体认知度不高 4
(二)特殊犯罪存在并呈上升趋势 5
(三)侦查技术落后,投入不足 5
注释与参考文献 6
我国建立沉默权利制度的理性思考
内容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保障,但对于沉默权含义及其评价,国内外学者众说纷坛,一般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询问时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第二,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可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指控的事实做出供述和提供证据。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在意识到其后果并出于真实的意愿,法院不得把迫于外部强制和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所以,笔者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追诉方强迫性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项权利。其实质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其一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其二对于是否陈述及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是禁止他们提供不利于己的供述,而是禁止采用强迫性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于己的陈述。
关键词: 沉默权利制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论公民》,[英]霍姆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①《论公民》,霍布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18页
②《论公民》,霍布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18页
③《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295页
④《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308页
全文约9000字 论述翔实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我国建立沉默权之必要性 1
(一)沉默权在我国存在有其法理基础 1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2
(三)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抑制刑讯逼供的需要 2
(四)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2
二、我国建议沉默权之可能性 3
(一)人权意识的强化和司法文明的发展 3
(二)中国法制建设环境的变化为确立沉默权提供了有利的国内环境 3
(三)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规则为沉默权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四)国际环境的变化为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4
三、现阶段我国建立沉默权的不利因素 4
(一)中国公民对沉默权的整体认知度不高 4
(二)特殊犯罪存在并呈上升趋势 5
(三)侦查技术落后,投入不足 5
注释与参考文献 6
我国建立沉默权利制度的理性思考
内容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保障,但对于沉默权含义及其评价,国内外学者众说纷坛,一般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询问时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第二,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可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指控的事实做出供述和提供证据。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在意识到其后果并出于真实的意愿,法院不得把迫于外部强制和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所以,笔者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追诉方强迫性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项权利。其实质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其一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其二对于是否陈述及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是禁止他们提供不利于己的供述,而是禁止采用强迫性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于己的陈述。
关键词: 沉默权利制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论公民》,[英]霍姆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①《论公民》,霍布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18页
②《论公民》,霍布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18页
③《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295页
④《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3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