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纠纷保险赔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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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纠纷保险赔付研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人经常会推却责任不愿赔偿或纯粹没能力赔偿,致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此而引发了大量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产生,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于是各国(地区)将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保险赔付制度引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后随着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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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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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由会员 草原红 发布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人经常会推却责任不愿赔偿或纯粹没能力赔偿,致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此而引发了大量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产生,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于是各国(地区)将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保险赔付制度引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后随着机动车的激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更加频繁的发生,受害人利益保护问题更显突出,于是发达国家(地区)通过立法,不仅又创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而且还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法律虽然认可了保险人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的合法性,也允许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但是在这一方面仍显落后,不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漏洞,而且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也相对滞后,从而导致理论和实务中对许多问题产生了争执。
笔者作为从事传统民事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保险人经常利用我国在该制度上的争执问题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付法律问题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辩,尤其是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受害人是否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保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更是保险人的杀手铜。
因此,为了审判实务中用唯一的理由来处理具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和法律的严肃性,作为实务法律工作者的笔者研读了同本论文所涉争议问题相关的专著、期刊、论文,汇总了不同观点,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想和自己所学的法理论述了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问题和保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希望能够更有效、更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使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得到实现,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及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使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同,维护司法和法律的严肃性,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