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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适用研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31页共计26855字摘要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危害行为是复杂危害行为,要求同时具备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一方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该方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不需要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都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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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聚众斗殴罪司法适用研究

31页共计26855字
摘 要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危害行为是复杂危害行为,要求同时具备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一方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该方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不需要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都是实行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社会公共秩序。重伤以下的健康权属于随意客体,有可能受到侵犯,也有可能不受到侵犯。重伤以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指除首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者。聚众斗殴罪是必要共同犯罪。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积极参加者有的是主犯,有的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不要求有流氓动机,也不要求有不正当目的,动机和目的不应该成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情节一般的民间纠纷可不作为犯罪,但是民间纠纷如果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样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有四种加重情形:“多次聚众斗殴”的“多次”应理解为在追诉期内累计三次以及三次以上,且都没有受过刑罚处罚或者治安处罚;“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要从三方面综合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单对地点限制,同时应该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持械聚众斗殴”中“持械”是指行为人使用器械或者向对方显示持有的器械。对持械有预谋的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应当认定为聚众持械;对持械没有预谋的聚众斗殴中,持械的积极参加者和没有强调徒手对打方式的首要分子应当认定为聚众持械。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只要出现了重伤、死亡的结果,就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当聚众斗殴造成本方成员重伤、死亡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直接致人重伤、死亡者是转化犯,首要分子通常也是转化犯。
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与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殴打的“人”是否具有随意性和采取的行为的方式、激烈程度。聚众斗殴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法条竞合时,运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当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聚众斗殴没有致人伤害或者致人轻微伤时,则构成聚众斗殴罪。
目 录

引言 1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3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3
1、社会公共秩序的含义 3
2、健康权、生命权在聚众斗殴罪犯罪客体中的地位 4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4
1、聚众行为 5
2、斗殴行为 6
3、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性质 7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8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10
二、聚众斗殴罪的加重要件 14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14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14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15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15
1、持械的认定 15
2、持械主体的认定 15
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形态 17
(一)转化犯的条件 17
(二)转化犯的主体 19
四、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21
(一)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21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21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23
参考文献 25
致谢 26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2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版。
6、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7、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9、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周光权主编:《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二、论文类:
1、曹坚:《聚众斗殴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黄冬松:《对一起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案的法律分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3、黄生林、糜方强、邓楚方:《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法学专论》2002年第3期。
4、黄曙:《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
5、李宇先:《论聚众犯罪的转化犯》,《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6、刘志伟:《聚众犯罪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7、罗毅:《聚众斗殴犯罪主体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8、孙国祥、魏昌东:《试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刑事法制》2002年第11期。
9、童志兴:《试论聚众斗殴的转化》,《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
10、叶巍、曾培芳:《聚众斗殴罪疑难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1、张屹、段怡:《聚众斗殴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