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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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内容丰富,建议下载阅览。①页数 9②字数 9481③ 摘要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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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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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
内容丰富,建议下载阅览。

①页数 9

②字数 9481

③ 摘要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


④关键字 计算机犯罪

⑤参考文献
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

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

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

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

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

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

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

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

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

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⑿请注意,立法虽然是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但只是之一,而不是全部。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其他手段还应包括技术防护、管理控制、强化执法、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等。有关防治计算机犯罪的综合思考,可参见以下诸书: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257—323页;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49—284页;(美)劳拉•昆兰蒂罗著,王涌译:《赛博犯罪》,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7—133页。

⒀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3页。

⒁参见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542页。

⒂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4—105页。关于第三类立法,我国也有这方面的例子,如新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新华社2000年10月23日的一则消息指出,国务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种立法的作用,正如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它“不仅服务于明确无误地适用刑法,而且也能够为形成一种计算机职业内部的职业道德打下基础。”(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⒃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6页。

⒄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

⒅参见(美)Anne W. Branscomb,Rogue Computer Programs and Computer Rogues:Tailoring the Punishment to Fit the Crimes,16 Rutgers Computer & Tech. L. J.1,32-36(1990).另有学者将美国各州的计算机犯罪立法内容归纳为以下7个方面:1、计算机侵入或未经授权的进入;2、篡改或变更计算机数据;3、盗用计算机服务;4、计算机诈骗;5、拥有非法计算机信息;6、报告违法活动的义务;7、未遂、共谋犯罪。(详见(美)爱德华•A•卡瓦佐、加斐诺•默林著,王月瑞译:《塞博空间和法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2月版,177-182页。)

⒆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

⒇参见前引文。

(21)参见前引文。

(22)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6页。

(23)参见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289页。

(24)参见(日)安富洁:《日本刑事程序和计算机犯罪》,载《法学研究》(日文版),1990年9月号。(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55页。)

(25)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46页。

(26)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14-115页;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289-291页。

(27)参见罗结珍译,高铭暄专业审校:《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127-128页。

(28)参见黄道秀等译,何秉松审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140-141页。

(29)参见注14。

(30)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刑法已经增设了计算机犯罪的有关条款,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却还没有衔接上,考虑到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其他许多新问题和刑法修订后这两个法律在衔接上存在的严重脱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亟需修订。在修订该法时,应将计算机领域的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31)参见王迁:〈〈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载〈〈电脑报〉〉1997年9月12日。

(32)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3页。

(33)参见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