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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金融业


页数:10 字数:11991

WTO与中国金融业
 
1999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单方面公布了所谓中国迄今为加入WTO与美国达成的市场开放协议。这些措施据美国称将在中国加入WTO时开始实施。其实这些所谓的协议实际上只是美国的要价,虽然有些方面已经取得共识,但由于双方在银行业等焦点问题上离达成妥协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最终协议的签署主要还要看美国对中国加入WTO有多大诚意。最近中国高层领导一再声明,中国不会拿原则作交易。但不管怎么说,中国经济,包括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不论此次“入世”成功,还是几年后“入世”,按照国际金融业的规范改造我国金融体制是刻不容缓的。 一、 WTO关于金融服务业的定义及条款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WTO与金融服务贸易协议。1997年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有约7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并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各缔约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金融业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2.WTO与中国金融业的机遇。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下,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中国许多银行业人士,对于对外开放银行业务反应强烈,认为在五年内彻底开放银行业,时间是十分急迫的。世界银行一位对中国银行业素有研究的专家指出,大约需要十年,中国银行业才能做好准备。 其实,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开放,中国一直在加紧进行,这包括对国内银行体系的改革。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中国向WTO提交了服务贸易减让表草案。其中有关银行和保险业的开放承诺包括: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沿海的13个城市内,以下述五种方式来华投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中国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所有以上银行只能经营外汇业务;(2)上述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有关外国银行和中外合资合作银行的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3)外国投资者应是在中国已经有三年常驻办事处的金融机构,且申请在华投资前外国银行总资产应不少于l00亿美元,并在本国具有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