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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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页数:6字数:6666?? ,依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业界诸多学者亦谓即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上得失之利害关系。,英文为insurableinterest,译为此乃约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权益。我国香港保险总会编印之《个人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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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页数:6 字数:6666

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依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业界诸多学者亦谓即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上得失之利害关系。保险利益,英文为insurableinterest,译为此乃约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权益。我国香港保险总会编印之《个人保险》中则称“可保权益”乃投保人购买保险之权利,这种权利通常是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来说若投保人会因为标的遇到损害而直接引致损害的“可保利益”便存在。 ?? 他国学者大多认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应是被保险人,而非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比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更有重要,因为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无利益即无损失,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时,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险人填补其损失呢?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虽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时为被保险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时为被保险人者。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实务中,我国财产保险保单规定保险标的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亦是认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其成立之要件及意义因观点较为一致不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