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价值定位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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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价值定位初探,页数:6字数:7948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兴起与发展,引起了诸多科无数学者对农村基层组织或政权、农村社区文化的关注,并从各种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与透视,或多或少地进行自我体认得判断价值,结成较为丰硕的果实。涉足该学域的得有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人类学、法学乃至哲学。在当今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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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价值定位初探


页数:6 字数:7948


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兴起与发展,引起了诸多科无数学者对农村基层组织或政权、农村社区文化的关注,并从各种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与透视,或多或少地进行自我体认得判断价值,结成较为丰硕的果实。涉足该学域的得有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人类学、法学乃至哲学。在当今学科交叉于整合盛行之际,村民自治研究领域也不例外。再则,农村摄取本身就是——微型社会,试图从任何单一视角进行剖析,都是片面孤立的、理路不畅的。在各种研究力量和研究方法之中,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及其研究方法上的三实(实际、实证和实验)不能不为一支独秀。其“村支书系”尤其是徐勇教授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众多著述中从政治学角度进行探索的最高成就。与之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法学界在此域的清静与拘囿。作为法学后生,笔者试图从宪政哲理抑或就是法哲学的视角发表幼稚之言,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法学工作者对这一缺憾的重视。 笔者认为,不从法哲学的视角沥清立法中不可回避的价值本位问题,对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学现象的研究难免囿于成见、限于阐释、人云亦云。对村组法的立修、研究、实施都映衬出村委会仅仅是国家治理农村社区区域或社民的工具。易言之,村委会的价值定位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对部分权力所有者(村民)的治理手段。尽管不可否认的是村组法中能找到保障这一部分国家权力所有者(村民)同时亦为农村社区主体价值的闪光思想(第28条规定村民自治权力),——它也可视为修订思想的点精之笔,但终究无法错易全法的价值方位。此一治民工具价值主要体现于下属诸层面: 首先从村组法的立法目的或推行组建村委会的宗旨来看,促进社会进步即两个文明建设(第1条)是其终极关怀,其自治范围是本村社区事物(第2条)其保障或通道是民主(第2、24条)。中华传统文化所形成经济、政治、文化活动领域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