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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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页数:11字数:11020内容提要:文本就村民自治的经济、政治基础,村民自治的社会动员机制,村民自治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以及实行村民自治可能引发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推进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家庭、家庭和社会不同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构成了社会动员机制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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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
页数:11 字数:11020
内容提要:文本就村民自治的经济、政治基础,村民自治的社会动员机制,村民自治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以及实行村民自治可能引发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推进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家庭、家庭和社会不同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构成了社会动员机制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将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新调整、对国家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村庄提出新的要求,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以村民为主体、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基层村庄政治体制创新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并越来越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村庄发展,分析并探讨村庄政治体制创新的经济与政治基础,体制创新过程中村庄社会动员体制,以及体制创新过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重构等现实问题。一、村民自治的经济与政治基础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元明时期,根据杨纳先生的研究,元代将我国农村中的自然村称为社,作为县政权之下的社会区划,集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于一身,对后代,特别是对黄河以北省份影响尤大。元《立社令文》中指出:“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注1)社长的产生主要由民众选举,而根据《立社令文》的规定,社长的任务是:监督生产,管理义仓,维持维持风纪等。由此可见,社是农村中一种自治性质的基层管理组织(王福明,1995年)。明代在继承元代社制基础上,通过颁布条令,强调并突出了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的“老人”主自治形式。(注2)清代,实行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的“以乡人治其乡之事”的政策,并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对自治范围、内容、自治机构和人员任期做了比较详细听规定。清末实行乡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通过将地方自治机构纳入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并使自治机构的负责人成为准政府机构的成员,达到国家政权机构的向下延伸,实现国家政权对农村社会的完全控制。后来的国民政府效仿了清政府实行乡村自治的基本做法,并从完善村庄自治出发,于1930年公布了《乡镇自治施行法》。从元朝到民国,村民自治之所以能够存续下来的重要原因在于:村民自治比其他控制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对农民进行政治控制,以及通过这样的政治控制,达到用较少成本掠夺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目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只是国家政权诸多管理工具中的一种,它要为国家政权利益服务。因此,统治者并不真正需要村民管理自己的自治。这样一来,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财产占有差异所导致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给个人、家族和社会集团借村民自治形式控制村庄政治、经济提供了机会,少数人控制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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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本就村民自治的经济、政治基础,村民自治的社会动员机制,村民自治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以及实行村民自治可能引发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推进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家庭、家庭和社会不同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构成了社会动员机制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将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新调整、对国家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村庄提出新的要求,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以村民为主体、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基层村庄政治体制创新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并越来越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村庄发展,分析并探讨村庄政治体制创新的经济与政治基础,体制创新过程中村庄社会动员体制,以及体制创新过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重构等现实问题。一、村民自治的经济与政治基础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元明时期,根据杨纳先生的研究,元代将我国农村中的自然村称为社,作为县政权之下的社会区划,集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于一身,对后代,特别是对黄河以北省份影响尤大。元《立社令文》中指出:“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注1)社长的产生主要由民众选举,而根据《立社令文》的规定,社长的任务是:监督生产,管理义仓,维持维持风纪等。由此可见,社是农村中一种自治性质的基层管理组织(王福明,1995年)。明代在继承元代社制基础上,通过颁布条令,强调并突出了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的“老人”主自治形式。(注2)清代,实行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的“以乡人治其乡之事”的政策,并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对自治范围、内容、自治机构和人员任期做了比较详细听规定。清末实行乡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通过将地方自治机构纳入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并使自治机构的负责人成为准政府机构的成员,达到国家政权机构的向下延伸,实现国家政权对农村社会的完全控制。后来的国民政府效仿了清政府实行乡村自治的基本做法,并从完善村庄自治出发,于1930年公布了《乡镇自治施行法》。从元朝到民国,村民自治之所以能够存续下来的重要原因在于:村民自治比其他控制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对农民进行政治控制,以及通过这样的政治控制,达到用较少成本掠夺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目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只是国家政权诸多管理工具中的一种,它要为国家政权利益服务。因此,统治者并不真正需要村民管理自己的自治。这样一来,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财产占有差异所导致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给个人、家族和社会集团借村民自治形式控制村庄政治、经济提供了机会,少数人控制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