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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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页数:14字数:7180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使法学家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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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页数:14 字数:7180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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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