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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页数:10字数:5453论 诉 讼 时 效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在传统民法上,时效可以区分为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两种类型。我国现行立法只规定了消灭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传统民法上通常称之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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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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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诉 讼 时 效

诉讼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在传统民法上,时效可以区分为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两种类型。我国现行立法只规定了消灭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传统民法上通常称之为消灭时效),是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的期间,从而导致义务人可以拒绝为给付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滥觞于罗马法。依罗马市民法,诉权不因时间之经过而消灭,但审判官所与之诉权,则原则上须于一定期限内行使,于是有所谓永久诉权与有期诉权之差别。此后,依Theodosiu二世之命令,凡诉权通常为30年。学者通说,此即为消灭时效之所由始。
虽各国关于诉讼时效完成之效力规定各不相同,但诉讼时效之完成可致权利人之权利有所减损,并无疑义。故诉讼时效(准确的说应该是诉讼时效之完成)应为法律事实之一种类型。又诉讼时效之完成所产生的效果与当事人之精神活动并无关联,且诉讼时效之完成不以状态之持续本身为已足,而以特定临界点之到来为必要。因此笔者以为,诉讼时效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为法律事实中之事件。
在现代民法中,除诉讼时效制度以外,尚存在所谓除斥期间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