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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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页数:9字数:9593摘 要 废除人民公社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二者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必须实现有机的衔接。在现阶段,由于乡镇对农村社会管理的介入程度提高和村民政策参与意识的增强,它们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为此,应为乡村管理创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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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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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废除人民公社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二者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必须实现有机的衔接。在现阶段,由于乡镇对农村社会管理的介入程度提高和村民政策参与意识的增强,它们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为此,应为乡村管理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合理划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权限;规范权力主体的政治行为;改进乡政管理的施政方式。

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与贯彻,村民自治在中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村民自治的运作与理想形态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不少人对其现实可行性存有疑虑,一些地方的政策选择也有所不同。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除了村民自治必须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外,还在于村民自治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的内在矛盾,突出表现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这一矛盾实质上反映着国家对农村的治理形式及走向。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

一 1980年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过去一直延伸和介入农村基层社会中的国家权力上收至乡,乡作为国家在农村地方的基层政权,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在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由其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自主地管理基层社会事务。这样,在现阶段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便存在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政府行政管理权,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乡镇工作人员领取国家薪金,并对上级政府负责。

二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之中的村民自治权,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民公约等方式对社区加以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由村民选举产生,由村民提供一定经济补贴,并对村民负责。因此,村民自治权直接来源于农村社会本身。(注1) 从权力的来源与功能看,农村社会的“乡政村治”的格局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构成的。这两种权力从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看是一致的。其一,根据国家法律,国家权力不再是凌驾社会之上,统治和压迫农民的强权,而是代表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有效地组织和领导社会的管理权。村民自治权是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农村村民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权力。二者都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