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及其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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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及其保障,页数:10字数:14075导言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是指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外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截止1991年2月,中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8o0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强。他们分布于全国98%以上的县市(港澳台未在统计之列)。据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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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及其保障
页数:10 字数:14075
导言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是指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外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截止1991年2月,中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8O0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强。他们分布于全国98%以上的县市(港澳台未在统计之列)。据 1990年普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有 6O0多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人口总数的6、6%,占全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具有以下特点:1、世居的少,迁居的多;2、人数少,居住分散;3、联系面广;4、仍然保持着本民族的特征和宗教信仰;5、经济文化相对落后;6、民族意识较强。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同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区聚居的少数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做好他们的工作,对维护和发展边疆及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他们很多人居住在城市和市郊,对旅游的国际人士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和党的民族政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l)切实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2)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3)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4)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内容和类型所谓散居少数民族权利是指法律法规确认和规范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简称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虽然本书前面已就民族权利问题作过阐述,其中已包括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问题的内涵,但由于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性,这里将其主要特征加以表述。第一,它是法律法规确认的权利。一般地说,民族权利有应有权利和法律权利。或者说,民族权利是一种民族本身所固有的权利,然而又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即是,法治国家对民族的管理,首先必须是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其一国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性。因为,权利的设立,主要又是体现于权利的实现,是与一国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制度相联系的。如果设立一些不能保证的权利,就会失去法律权利的严肃性和群信性。这就是民族法律权利的基本属性。第二,它是能够形成法律规范的权利。一般地说,一种权利的法律规范,有的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也有的规定在多个法律之中。这是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权利的实现所必需的。尤其是在法律部门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必然有这种现象。如果说,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首先没有宪法的原则规定,没有民族法的具体规定,没有其他法律的配合规范,其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将是很困难的。也就是其权利要能够形成一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法律的、行政的、司法的、社会的保障。第三,它是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障的权利,首先是要有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并通过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来保证其权利的落实与兑现。譬如说,当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实现时,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是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有权受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保障形式多样,主要的如有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等等。如果没有这些形式和制度上的保障,其权利即使是合法的,也会得不到实现。所以,建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体系,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条件。1.有公平竞争的社会保障权利。我国新时期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竞争体制。市场经济竞争,必然影响到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也自然要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民族平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政治上的平等含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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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是指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外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截止1991年2月,中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8O0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强。他们分布于全国98%以上的县市(港澳台未在统计之列)。据 1990年普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有 6O0多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人口总数的6、6%,占全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具有以下特点:1、世居的少,迁居的多;2、人数少,居住分散;3、联系面广;4、仍然保持着本民族的特征和宗教信仰;5、经济文化相对落后;6、民族意识较强。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同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区聚居的少数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做好他们的工作,对维护和发展边疆及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他们很多人居住在城市和市郊,对旅游的国际人士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和党的民族政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l)切实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2)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3)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4)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内容和类型所谓散居少数民族权利是指法律法规确认和规范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简称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虽然本书前面已就民族权利问题作过阐述,其中已包括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问题的内涵,但由于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性,这里将其主要特征加以表述。第一,它是法律法规确认的权利。一般地说,民族权利有应有权利和法律权利。或者说,民族权利是一种民族本身所固有的权利,然而又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即是,法治国家对民族的管理,首先必须是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其一国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性。因为,权利的设立,主要又是体现于权利的实现,是与一国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制度相联系的。如果设立一些不能保证的权利,就会失去法律权利的严肃性和群信性。这就是民族法律权利的基本属性。第二,它是能够形成法律规范的权利。一般地说,一种权利的法律规范,有的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也有的规定在多个法律之中。这是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权利的实现所必需的。尤其是在法律部门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必然有这种现象。如果说,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首先没有宪法的原则规定,没有民族法的具体规定,没有其他法律的配合规范,其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将是很困难的。也就是其权利要能够形成一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法律的、行政的、司法的、社会的保障。第三,它是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障的权利,首先是要有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并通过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来保证其权利的落实与兑现。譬如说,当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实现时,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是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有权受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保障形式多样,主要的如有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等等。如果没有这些形式和制度上的保障,其权利即使是合法的,也会得不到实现。所以,建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体系,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条件。1.有公平竞争的社会保障权利。我国新时期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竞争体制。市场经济竞争,必然影响到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也自然要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民族平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政治上的平等含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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