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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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页数:11字数:10718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中央对省分税制的贯彻和延伸,其结构和内容以后者为基本依据;新体制运行的积极效应及存在的问题,二者也高度相关,在某些方面甚至完全相通。正因为如此,对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研究,离不开对中央对省分税制的分析。故本报告在着重探讨省以下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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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页数:11 字数:10718

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中央对省分税制的贯彻和延伸,其结构和内容以后者为基本依据;新体制运行的积极效应及存在的问题,二者也高度相关,在某些方面甚至完全相通。正因为如此,对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研究,离不开对中央对省分税制的分析。故本报告在着重探讨省以下分税制的同时将分税制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考虑。同时,财政体制变迁又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结构、国家财政状况、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非经济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将本课题的研究置于这些宏观背景之下,才能客观地认识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本报告的总体看法是,近年来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取得了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矛盾,深化改革的障碍还很多,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须正确认识其长期性和复杂性。但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在近期进行适当的政策调整,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加以解决,体制改革也会取得相应的进展。 一、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4年以来,各省(区、市)按照中央对省分税制财政体制 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在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方面也陆续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对地(市、州)级,地级对县(市、区)级,以及省级直接对县级等几个层次(以下简称省、地、县)。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如下。 (一)关于税种归属的划分。 目前地方税收体系共由21个(包括4项分享与附加)税种构成。根据各税种调节程度的大小及其收入量的多少,主要有:增值税(指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涉农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个人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量虽小但具有调节功能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等。 以上所列税种中,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基本都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分享,其它企业所得税接属地原则划分;涉农税基本都 划为县级专享收入,只有个别省的部分地区是按1:9到3:7的比例在地、县间分配。其它或作为共享税,但分享的方法、程度却是多种多样;或作为某级固定收入,但专享的级次各有区别。下面我们就这些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情况作一初步归纳总结。 1.增值税。各省均将该税种作为共享税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分配,但分享的标准,办法不一。第一类是按企业的规模及重要性来划分,即除将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各部属企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外,还将省区内重要大型企业增值税的大部作为省级收入。这类地区占多数。如辽宁还将鞍钢增值税和本钢、辽河化工总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