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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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页数:4字数:4662  20年前的真理标准讨论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给进一步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初步铺平了道路,所以,一转入80年代,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之争就借势浮出了水面,并终于在90年代未接近水落石出,对法治优越于人治与法制的共识已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初步形成。在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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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


页数:4 字数:4662

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
  20年前的真理标准讨论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给进一步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初步铺平了道路,所以,一转入80年代,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之争就借势浮出了水面,并终于在90年代未接近水落石出,对法治优越于人治与法制的共识已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初步形成。在法治意义及其内涵已不断地从理论上得到发掘之后,随之应被提上议事日程的,理所当然是探讨法治的政治功能及其落实。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的承认,尤其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对这些基本人权不能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让渡。即使立法机关也不得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权利。这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理不得背弃。为确保人权不受专横权力的践踏,法治之下的法律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就是说,实行法治就必须确定一个“有限的政府”。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束缚专横的政治权力。任何权力都不可能完全兔于专横之虞,而不论掌权者在行使专横权力时的动机是多么高尚,只要有政府行为的地方,就有可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