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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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页数:11字数:12646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使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经济体制方面废除了集体经营、集体管理的生产队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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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


页数:11 字数:12646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使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经济体制方面废除了集体经营、集体管理的生产队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政治管理体制方面,逐步废除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政社合一的行政命令型管理体制,在乡镇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废除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下放权力,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新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 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的新型基层民主制度,也是农村政治成日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在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又在中国改革大潮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完善。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村民自治组织的萌芽时期。时间是1980年至1982年。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一些农村由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农民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取代日益瓦解的生产大队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最初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占两县自然村总数的15%左右。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式的组织。 第二阶段: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时间是1982年至1987年。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各地农村的实践经验,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从而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进入了普遍的、具体的实施阶段。到1985年,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18个。到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之前,除个别省以外,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第三阶段: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时间是1987年至1990年。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利和组织形式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