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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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页数:5字数:58221981年2月,邓小平在为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邓小平副主席文集》作序中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从人权角度说,邓小平的一生就是为争取、实现、捍卫国家人民的人权而斗争的一生。他进行的这一斗争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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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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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1981年2月,邓小平在为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邓小平副主席文集》作序中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从人权角度说,邓小平的一生就是为争取、实现、捍卫国家人民的人权而斗争的一生。他进行的这一斗争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尤为突出。粗略统计,在正式出版的邓小平的著作中,仅在1979年到1990年12月期间,针对国内外在人权问题上的激烈斗争,邓小平就有8次直接论述了人权问题。他极其简明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标准并始终如一的坚持这些标准。掌握这些重要标准,我们就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尊重人权、捍卫主权、反对霸权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和保障人民的人权。

一、在人权主体上坚持全国人民是人权的主体
人权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在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首先提出来的。例如,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1]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仅从表面看,这种人权思想具有普遍性和超越国界性,似乎是提出了自由、平等、独立等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都能同时享有的天然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但无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还是从人权的现状看,人们对人权的看法和人们享受到的实际权利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人权理论和人权的具体实现有着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