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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探讨--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页数:7字数:8105在有关舆论监督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论述中,"公众人物"是出现得相当频繁的一个概念。据我所见,至今出版的相关著作,几乎没有不提到这个字眼的。除了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孙旭培研究员各人写的有关新闻侵权(魏永征,19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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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探讨--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


页数:7 字数:8105

新闻法探讨--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
在有关舆论监督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论述中,"公众人物"是出现得相当频繁的一个概念。据我所见,至今出版的相关著作,几乎没有不提到这个字眼的。除了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孙旭培研究员各人写的有关新闻侵权(魏永征,1994:217-226;孙旭培,1994)的专著外,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1994:263-264)和《人格权与新闻侵权》(1995:600)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新宝所著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997:105-108)中,都就此作了论述。这个概念还出现在新闻出版署原副署长王强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的总报告(1997,13-14)中。使用这个概念的学者都主张,为了支持舆论监督的开展,在当前此起彼伏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中,应当将"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区分开来,对"公众人物"起诉的新闻侵权案作特殊的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杨立新在他的《人身权法论》(1996)中虽然没有提到这个概念,但是他在一次接受记者访问时,当记者问到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是否应当将"公众人物"和公共权力机构同一般个人区别开来时,杨明白无误地回答:"我同意。"(马蔚,1999)杨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就"公众人物"作了论述(杨立新,2000)。
本文拟对这个概念何以引起广泛的兴趣以及在我国是否有现实的适用价值作一简单的论述。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诽谤法提出的概念。以往在美国的新闻诽谤诉讼中通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则:新闻的任何相对人只要指出新闻中有损害自己名誉的内容并且伤害了自己就可以提起诉讼,而新闻记者或媒介则需要通过证明新闻真实或者提出其他理由实行抗辩,如果抗辩不能成立,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记者和媒介在诉讼中获胜的难度是很大的。这个情况在1964年发生了改变。在《纽约时报》公司诉(上诉)警官萨利文Sullivan案中,原审法院鉴于《纽约时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有不利于萨利文的失实内容而判决前者败诉,而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时却把案子翻了过来改判驳回警官的起诉。大法官认为,公共官员(p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