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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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页数:20字数:10174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不过,他们论述问题的角度还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差别。从总体上看,两个理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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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页数:20 字数:10174
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不过,他们论述问题的角度还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差别。从总体上看,两个理论都对两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关键词: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论述角度?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影响
富勒在美国契约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契约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①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这就打破了美国契约法上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即“要么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与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相类似的,在大陆法系为缔约过失理论,它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的。耶林于1861年首次以历史与理论的观点对缔约过失加以论述,他认为:于契约成立之前,在特定要件下缔约当事人已经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之债的关系,[1]违反了债务,就应当依当事人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承担责任。这项规则被德国的Hans?Dolle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填补受害人因信赖允诺而遭受的损失,其功能和大陆法系的因缔约过失而赔偿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是一样的。因此学者常常将富勒的贡献类比耶林对于大陆法系的贡献。不过,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缔约过失理论和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论述的切入点、责任基础以及范围和内容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本文主要是从比较的角度来对英美法系尤其是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主要是德国)缔约过失理论进行简略的比较分析,以期达到对两个理论有更深的理解。一、从理论产生的背景和角度来分析:学者之所以将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相对照,主要是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首先,富勒本人对德国法学很有研究,而且对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持肯定的态度,因此,他的信赖理论有一定的缔约过失的理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和大陆法系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很多都是相同的。富勒在其文章的第二部分列举了大量的实例,说明了在理论上一直被忽视的信赖利益的赔偿在现实的判例中正在进行,尽管一般是很隐蔽的形式。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赔偿的判例形式主要包括:期待利益无法确定的损害赔偿;合同不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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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不过,他们论述问题的角度还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差别。从总体上看,两个理论都对两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关键词: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论述角度?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影响
富勒在美国契约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契约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①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这就打破了美国契约法上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即“要么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与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相类似的,在大陆法系为缔约过失理论,它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的。耶林于1861年首次以历史与理论的观点对缔约过失加以论述,他认为:于契约成立之前,在特定要件下缔约当事人已经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之债的关系,[1]违反了债务,就应当依当事人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承担责任。这项规则被德国的Hans?Dolle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填补受害人因信赖允诺而遭受的损失,其功能和大陆法系的因缔约过失而赔偿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是一样的。因此学者常常将富勒的贡献类比耶林对于大陆法系的贡献。不过,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缔约过失理论和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论述的切入点、责任基础以及范围和内容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本文主要是从比较的角度来对英美法系尤其是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主要是德国)缔约过失理论进行简略的比较分析,以期达到对两个理论有更深的理解。一、从理论产生的背景和角度来分析:学者之所以将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相对照,主要是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首先,富勒本人对德国法学很有研究,而且对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持肯定的态度,因此,他的信赖理论有一定的缔约过失的理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和大陆法系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很多都是相同的。富勒在其文章的第二部分列举了大量的实例,说明了在理论上一直被忽视的信赖利益的赔偿在现实的判例中正在进行,尽管一般是很隐蔽的形式。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赔偿的判例形式主要包括:期待利益无法确定的损害赔偿;合同不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