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量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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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量刑,页数:14字数:6111【摘要】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利用一些不具备正当出国理由和合法出国身份的人出国挣钱之欲望,采取“先收取部分定金,偷渡成功后再交齐全部费用”或“每介绍一人参加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等手法提高偷渡的诱惑力,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偷渡。他们甚至与国外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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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量刑


页数:14 字数:6111


【摘要】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利用一些不具备正当出国理由和合法出国身份的人出国挣钱之欲望,采取“先收取部分定金,偷渡成功后再交齐全部费用”或“每介绍一人参加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等手法提高偷渡的诱惑力,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偷渡。他们甚至与国外不法分子相勾结,秘密组织偷渡。目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犯罪在东北,福建,浙江,山东,广东等沿海沿边地区发展比较猖獗,还有向内地延伸的趋势。这种犯罪不仅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破坏了改革开放的良好国内和国际环境。因而,惩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给犯罪分子以必要的适当的刑罚,从而有效地预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成为我国刑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偷渡 量刑 刑罚 犯罪情节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即是依照刑法的规定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能是一般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我们常见的是自然人,法人主体一般是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渡的旅游公司和旅行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俗称“蛇头”。该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等条件的限制,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组织了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均可构成本罪。近年来,公安机关所破获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