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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教育的法官化和法律教育的官僚化——近代中国与普鲁士官僚教育之比较,页数:9字数:11660一、变迁中的官僚体制与法律教育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变迁是在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教育制度,尤其是大学制度的发展二者共同的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有其自身的规律、特点和内在的矛盾、冲突。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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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教育的法官化和法律教育的官僚化——近代中国与普鲁士官僚教育之比较


页数:9 字数:11660


一、变迁中的官僚体制与法律教育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变迁是在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教育制度,尤其是大学制度的发展二者共同的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有其自身的规律、特点和内在的矛盾、冲突。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同的。首先法律教育的发展涉及的人员不仅仅是为数不多的修律大臣和外国法学家;法典的制定也许只需要为数不多的法律知识与精英与官方权力的代表,而法律教育则需要关注人数众多的法律知识阶层的形成,关注作为法律教育者的法学家以及作为被教育者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教育变革的动力和合法性基础也不仅仅是来自皇帝的认可与批准。当然,官方权力的干预对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经费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教育者有其未必与官方相同的主观愿望与价值取向,被教育者受其自身文化程度,职业氛围的影响与限制,所以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变革有其自身的连贯性,而不能做到如法典颁布与施行那样的整齐划一,不能以法律法规的颁布作为标志来界定变革的完成或者分期。至于改革的目的,从总体上看,法律教育的改革与法律制度的改革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法治的近代化,以使国家富强,在制度与文化上与世界接轨,但是具体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也有不同。至于发展和变革的手段与方法,法律教育的改革则与法律制度的改革大相径庭。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作为近代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的的一部分,与其他学科领域 的教育改革有相同之处,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有着悠久的教育史,在唐代以后的一千多年中,科举制度成为了教育体系的核心,应试教育成了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一传统的教育体系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为国家选举官吏。近代以后的的教育改革,其目标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剥离教育与政治着的这种直接结合的关系,形成相对独立于政治的学科体系与学术研究体系。在这一变革中,法律教育显得十分特殊。因为,首先法律学科自身有着十分强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与近代教育改革家极力呼吁与皇权官僚政治剥离的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等领域的学科相比,法律教育显然并不能也不必要脱离政治权力——当然,作为学术研究的的法学还是需要有其独立的地位,但是,在近代社会变革的历史语境中,作为追公平正义的法学研究显然尚未被提高到应有高度,而且,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官学传统的影响还十分深远,因此当时的法律教育主要还致力于培养法律实践者,主要是适用法律的的官吏。因此,当现代意义上的按照西方学科分科制度的新型学科建立后,法律学科总是被归为实用之学科,因而与传统教育制度中的“经世致用之学”有着种种联系。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学术的形式主要为对现行法的的注释,因此法律学术始终与政治权力紧密结合,甚至往往互为合法性依据,这种情况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教育在经历了近代的重大转型后,还依然有着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