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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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页数:8字数:9557确切地说,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是指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欧美对中方的反倾销指控及中方对欧美的反倾销指控所进行的抗辩(即对欧美的反倾销申诉、调查、初裁、终裁甚至于诉讼所进行的抗辩)活动;另一方面是指中方对欧美的反倾销指控及欧美对中方反倾销指控所进行的抗辩活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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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


页数:8 字数:9557

确切地说,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是指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欧美对中方的反倾销指控及中方对欧美的反倾销指控所进行的抗辩(即对欧美的反倾销申诉、调查、初裁、终裁甚至于诉讼所进行的抗辩)活动;另一方面是指中方对欧美的反倾销指控及欧美对中方反倾销指控所进行的抗辩活动。我国外贸部最近才启动反倾销调查,开始受理企业申诉,尚无实践中的反倾销对峙与分歧。本文主要谈前者的冲突焦点,并围绕焦点对欧美反倾销法作一剖析。   
焦点之一: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1 关于市场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及其影响

西方各国反倾销法把一切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Market economy Country)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对这两种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着资本、商品和劳务市场,产品的价格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所决定,产品价格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所以,通常是采用产品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它们认为其国内销售价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则必须采用一个“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或“类比国”(analogueCountry)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样,由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同,便直接影响价格比较的基础,而价格比较,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因此,这种不同的比较基础对倾销与反倾销当事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2 西方(国际)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

按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国内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不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因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第一,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原材料、动力的价格和工资由国家决定,产品价值是被扭曲的,不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无法确定一个正常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与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可靠的比较;第三,国家垄断外贸,出口价格变得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用被扭曲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