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证据立法和司法制度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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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证据立法和司法制度简介,页数:8字数:9498一、沉默权制度  英国在300多年前就实行沉默权制度,是最早实行沉默权制度的国家。沉默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行使沉默权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某一个阶段,也可以自始到终, 但事实上大部分人主要是对警察行使沉默权。无论在何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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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证据立法和司法制度简介


页数:8 字数:9498

欧洲证据立法和司法制度简介

一、沉默权制度

  英国在300多年前就实行沉默权制度,是最早实行沉默权制度的国家。沉默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行使沉默权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某一个阶段,也可以自始到终, 但事实上大部分人主要是对警察行使沉默权。无论在何时保持沉默,法律都不能因此而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英国在1994年颁布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规定有所改变,根据改变后的规定,被告仍然具有沉默权,但在被告保持沉默的情况下,法庭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这种推断是对定罪证据的判断,而不是因沉默(抗拒)而加重处罚。对于1994年立法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修改,目前仍有争论,认为这一改变致使无罪推定原则被轻视,与欧盟的人权法案有冲突。
  在大陆法国家对沉默权的规定更加彻底,如在西班牙被告人和嫌犯不仅有沉默权,而且没有说实话的义务,允许说谎,即无论是保持沉默还是说谎,都不影响定罪也不能加重处罚,被告保持沉默并不导致对其作出不利的判断,而坦白也并不从轻处罚。
  西班牙在1882年开始实行沉默权制度,在弗朗哥独裁统治时期,沉默权制度曾经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法庭可以因被告保持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在弗朗哥下台后,西班牙在1978年宪法中又重申沉默权制度,且强调不能因保持沉默而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
  比利时并没有规定警察有义务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沉默权,这一点反映出在程序上不够严格,但是沉默权制度本身仍然很严格,嫌犯或被告不仅有权保持沉默,而且在接受搜查时也无义务交出证据。
  在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丹麦、卢森堡、意大利等国对沉默权的规定也都比较明确和严格。
  在探讨沉默权的利弊时,我们提出沉默权制度是否对破获案件有不利影响?西班牙警方和检察院的官员认为,基本上不会有影响或者说影响并不明显,因为警察的讯问只有指控价值而没有证据价值。如果在警察面前不保持沉默且作出了有罪供认,也可作为证据,但只有在其他证据佐证下才有作用,而没有独立的证据价值。
  从欧洲两个法系中大部分国家对沉默权的规定和实际做法来看,其共同点是多年来一直实行沉默权制度。
  其不同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使沉默权能否导致法庭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这一点体现在英国1994年颁行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中,据英国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