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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与我国对策的新思路,页数:5字数:7247概述所谓倾销,根据其传统定义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的价格;或者说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人为的差价销售[①]。倾销通常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使出口国扩大商品销量,维护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使进口国消费者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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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与我国对策的新思路


页数:5 字数:7247

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与我国对策的新思路

概述
所谓倾销,根据其传统定义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的价格;或者说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人为的差价销售[①]。倾销通常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使出口国扩大商品销量,维护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使进口国消费者获得廉价商品并刺激其国内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它又可以是出口商用于破坏他国经济的手段。当出口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使低价格的商品涌入进口国市场时,就会给进口国的经济以沉重打击。

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启示
反倾销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②]。直到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的签订,具有普遍规范性的国际反倾销法才正式产生。GATT第六条明确宣布: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并在反倾销法的发展史上,第一次把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领域内,并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正如人们所批评的那样,GATT第六条只是一个原则性条文,对许多重要的内容如正常价格、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关系以及诉讼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大量立法上的空间。为此,GATT缔约方于1967年签订了第一个《反倾销守则》,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明确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证明所造成工业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倾销的同时,又将构成倾销的主观要件由“挤入”改为“进入”。这实际上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而《1979年反倾销守则》在全面继承《1967年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只作了三点重大变动:一是取消了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的规定,即只是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