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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再思考,页数:5字数:4618举证责任制度是一项源于罗马法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都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而在1989年通过,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首次提到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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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再思考


页数:5 字数:4618

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再思考

举证责任制度是一项源于罗马法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都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而在1989年通过,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首次提到了“举证责任”一词。该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无疑是我国诉讼法发展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学术界对举证责任的来源存在不同的看法,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在运行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性质
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有两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和“事物性质上不要求否定者承担证明”。将这两条法则予以合并,便成了著名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法谚:“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大陆法系观点和英美法系观点略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提出证据的责任(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