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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页数:3字数:4213在我院(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几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之中,案情基本相似。基本的案情是:信用社在办理质押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借用存单所有人的存单用于质押,并且由贷款人而不是存单所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庭审中,贷款人对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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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页数:3 字数:4213

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在我院(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几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之中,案情基本相似。基本的案情是:信用社在办理质押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借用存单所有人的存单用于质押,并且由贷款人而不是存单所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庭审中,贷款人对于借款的事实及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没有争议,只是辩称没有偿还能力。这几起案件的争议就在于:存单所有人称其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以出质存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质押合同无效,由信用社返还其存单。   这几起案件在审理中,所要查明的焦点在于存单所有人出质存单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以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显然,按此规定,质押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证据及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质押合同上没有出质人的签字及指纹,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无效,信用社返还出质人的存单;信用社主张质押存单系出质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