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与司法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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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与司法审查,页数:5字数:6465  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如何认定,法院如何正确地审查专利复审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和范围如何界定等等问题,在专业领域内争论不断。借鉴域外司法审查的经验固然是一条途径,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场与法制环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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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与司法审查


页数:5 字数:6465


  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如何认定,法院如何正确地审查专利复审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和范围如何界定等等问题,在专业领域内争论不断。借鉴域外司法审查的经验固然是一条途径,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场与法制环境的进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复审与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于日前联合组织了一次专家研讨会,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本报特刊登专家观点,以期引起社会共识。
公知常识的范围与认定
  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根据审查指南确定的依职权调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时,如有必要,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一。部分专家认为,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但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范围过大,许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