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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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页数:6字数:5759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二元”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级” 是指法院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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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页数:6 字数:5759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二元”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级” 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检察解释。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两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已成为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主体呈现 “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
  1、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为司法解释主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是“两高”。但在许多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两高”,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据统计,1980年至1990年10年间,最高法院共制发152个刑事司法解释,其中有62个是与没有司法解释权的单位联合制发的。联合解释使司法解释权行使的合法性遭到破坏,造成了司法解释权的扩散和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严重妨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2、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