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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页数:7字数:7720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实行国家的立法活动与国家的审判活动相对独立,互不相扰;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实行遵循先例和司法至上的原则。成文法与判例法在法律渊源、法律形式、适用法律的方法、审判方式、法官责任等方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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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页数:7 字数:7720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实行国家的立法活动与国家的审判活动相对独立,互不相扰;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实行遵循先例和司法至上的原则。成文法与判例法在法律渊源、法律形式、适用法律的方法、审判方式、法官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我国的法律是采用成文法,不承认判例法。但是,我国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做到“同案同判”,提高裁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我们已经拥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具有应用案例的实践经验,最高法院也非常重视案例指导,网络与计算机的应用为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我国应当构筑案例指导制度,即明确司法实务遵循案例指导原则,明确制定和发布案例的法院,建立案例的遴选制度和案例的制作标准,规范案例制度的操作程序。基于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可谓“百益而无一害”,形成与成文法并驾齐驱的“活的法律”。
  关键词:成文法 判例法 案例指导
  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是每一个现在的法律体系中,两种永恒的、不能解决的冲突倾向。[1]为缓和冲突,各国法学家殚精竭虑。我国当代法学家面对成文法的局限性,大多力主积极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2]然而,我们没有实行判例法的基础。但面对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而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个案遭遇无法可依的情形,我们竭力主张构筑案例指导制度。
  一、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看,我国没有判例法的基础
  (一)成文法与判例法
  1. 成文法。成文法的法律实践活动,实际上被划分为相对独立互不相扰的两个部分:一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即国家设置专门的立法机构,依一定法律程序创制出成文法典或法规;二是国家的审判活动。即国家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严格依照成文法典或法规对具体案件做出裁判。在审判中法官既不能脱离法条,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又不能参照已往的判例。遇到法无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