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与其管辖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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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与其管辖权,页数:10字数:12428  内容提要: 因特网带来的复杂的管辖权问题,一直在诉讼中困扰着国际法院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问题的关键在于,计算机用户是否认为电子邮件、网络发布、下载和电子商务订单经常跨越多边管辖界限(领域)。由于因特网的使用为世界范围的联系创造了可能,主要的管辖权问题就始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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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与其管辖权


页数:10 字数:12428

因特网与其管辖权
  内容提要: 因特网带来的复杂的管辖权问题,一直在诉讼中困扰着国际法院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问题的关键在于,计算机用户是否认为电子邮件、网络发布、下载和电子商务订单经常跨越多边管辖界限(领域)。由于因特网的使用为世界范围的联系创造了可能,主要的管辖权问题就始终是以因特网为基础的联系是偶然的,还是构成了有管辖权的法律所要求的“有目的的利用”。 无论在州际还是在国际因特网活动中,所有管辖权主张的基础都扎根于一些基本的原则。按照这些原则,一个国家可以主张其实体法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交易或特定的交流活动。当发生在这个国家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造成损害时,管辖权往往基于损害发生地而不管行为或不为发生在哪里。相比之下,“领土”和“国籍”原则,则较少作为国际管辖权的基础。要想支持具体的美国的管辖权,起始标准是:被告是否“有目的”地利用了法院地法。但是,很少有国家勾画出如此清晰的界限,藉以主张具体的管辖权。事实上,有些司法管辖区(包括在欧盟)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倾向于把因特网的管辖权同消费者所在地法院联系起来,而不管与法院地是否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虽然基本的国际原则已经出现,但不同的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存在造成了对抗,或至少造成法律的不稳定。
  一 美国的管辖权问题
  (一)美国管辖权法律的起源
  在美国,决定法院是否对州外被告拥有管辖权的传统标准,要求考虑到法院地州的长臂法则和传统的宪法正当程序要求。各州以不同形式通过的长臂法则使法院得以行使法院地之外的管辖权,让非当地居民的被告出庭应诉。正当程序制约州运用其“长臂法则”的权力,它要求非本州居民的被告须与法院地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联系”,这种联系使被告可合理预料到被诉至法院的可能。当被告与法院地之间“不断、系统和实质”的联系证明存在一般管辖权时,如果诉求直接起于被告与法院地州的联系,则产生具体的管辖权。这样,要支持美国或具体州的管辖权,检验标准是:被告是否“有目的”地利用法院地法,而不论是具体的目标指向法院地的行为还是一般的与法院地的计算机用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活动。
  (二)早期因特网案例和“滑动范围”的发展
  体现因特网的看似是毫无限制的商业利用性的三个基本特征——无边界、无个性、无纸化环境——也极大地挑战了管辖权问题。网络技术在使最小的企业家走进世界千家万户的同时,也使他们面临数不清的、相互冲突的外国法及管辖权问题,并扩大了在那些管辖区的内容错误的法律冲击力。美国法院最初在因特网活动中适用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时遇到了困难。虽然因特网活动能够特定化和量化,以便识别认定“有目的的利用”,但由于“公平竞争和实质公正”的传统理念这一普通法上用以证明管辖权主张的准则,因特网通讯交流的无形特征很难令法院同意管辖权。
  为了寻找有目的利用以判断管辖权,美国法院按照“滑动范围”把因特网案件划分为三类:首先,能够轻而易举地确定有目的的利用,即当被告通过因特网与特定管辖区的客户进行交易——例如,被告订立合同,这些合同显然需要“知晓并通过因特网向某一管辖区不断传递计算机文件”;其次,中间一类包括“互动的网址,用户藉此可以同主机交换信息”;第三,“受动的网址,仅仅那些对之感兴趣的人可获得一些信息”,一般来讲,它是不能支持属人管辖权的。当被告只是通过因特网址发布信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