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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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赔偿,页数:4字数:5973信赖利益的提出与其含义富勒是“信赖利益”和“信赖利益赔偿”的提出者。他和他学生帕迪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1),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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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赔偿


页数:4 字数:5973


信赖利益的提出与其含义

富勒是“信赖利益”和“信赖利益赔偿”的提出者。他和他学生帕迪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1),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即信赖利益赔偿。
有关信赖利益的含义,有多种学说。其中主要有:
(一)损失说
该学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2)大陆法系国家以缔约过失为信赖利益赔偿背景,多持此学说。
笔者认为此学说语意令人不解:何以以“损失”来界定“利益”?所以笔者不赞成此学说。
(二)利益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3)
此学说明显混淆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所谓期待利益,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相反的将来利益,合同的圆满履行是其实现的条件。若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则它与期待利益有何区别?
(三)处境变更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