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的消费特性及其法律因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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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的消费特性及其法律因应,页数:8字数:6398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保险越来越具有个人消费特性。保险产品的技术构成条款复杂,而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定式合同。因此保险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保险合同法应当在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合同内容控制、合同解释等几方面有所因应。[关键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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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的消费特性及其法律因应


页数:8 字数:6398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保险越来越具有个人消费特性。保险产品的技术构成条款复杂,而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定式合同。因此保险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保险合同法应当在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合同内容控制、合同解释等几方面有所因应。

[关键词] 保险 保险合同 消费者保护

一、保险服务的消费特性
一般认为,保险乃是结合一群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组成的危险共同体,为了满足该共同体内成员(即被保险人)损害补偿之需要,各成员各自缴纳保险费,将其所受危险转移于该共同体,而事故发生有受补偿之需要时,由共同体以保险费所聚集之资金,按损害之范围填补。 因此保险之基本意义在于团体内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并且其功能也仅仅在于危险发生之损害补偿功能。由于成员彼此之间的事务难以自行运作,才聘请专门管理人,由保险业者立足于管理者的地位透过契约自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确,最初的保险都具有这个特征。然而,在保险相当发达的今天,保险的内涵远不止这些。保险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服务,保险业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1、保险的社会功能不仅仅限于补偿损失、分散风险。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损失填补,而对于人身保险而言,除少数外,绝大部分险种的功能在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