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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页数:62字数:149700-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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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


页数:62 字数:14970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具有如下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在民法通则统辖下组成一个日渐完善的体系,将来会制定和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的、内容科学的民法典。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方面,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内容方面,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方面,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方面,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难点分析区

1.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区别。二者字面含义相近,较难把握不同之处。
首先应把握二者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应注意两者有以下几点区别:(1)在性质上,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必然体现,是民法私法性质的必然体现;而公平原则是从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2)在内容上,平等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公平合理。(3)在相互关系上,平等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公平的市场交换;而公平原则则通过互惠性、协调性、衡平性,为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道义上的支持。
2.诚实信用原则和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善意的方式,不欺不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把握此基本原则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表明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诚为本,讲求信用,恪守信
用,利益他人。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是传统伦理道德和市民社会善良风俗在民法中的反映和升华,其本身又充分体现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的特性。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要求有:(1)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诈,不滥用权利,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其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此外,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和解释法律时都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漏洞补充和法律解释。

本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中,属于民事普通法的有()。
A.婚姻法B.民法通则
C.公司法D.著作权法
2.甲知其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等价原则B.有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2.民法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
A.优士丁尼法典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D.中国民法通则
三、简答题
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四、论述题
试述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本章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详解]答案B。A项婚姻法只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身份关系部分,不能适用于所
有民事关系,是民法的特别法。B项民法通则是对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是民事普通法。C项公司法规范的是民事主体中的法人的一部分,对自然人不适用,因此也只是特别法,不是普通法。D项著作权法是对民事权利中的无形财产权中的一部分的规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是特别法。
2.[详解]答案D。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向对方承担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此题中,甲明知邻地将建高楼阻碍采光,依诚信原则,应将这一事实告知乙,而甲却隐瞒了这一情况,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

二、多项选择题
1.[详解]答案CD。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基本原则作了专门的规定,可归纳如下: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A、B两项不全面,故不能选。
2.[详解]答案朋C。A项优士丁尼法典是整个民法法系的渊源,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B项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C项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D项中国民法通则称不上是民法典,且内容很不完善,不能说有代表性。

三、简答题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主要区别有:(1)在性质上,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必然体现,是民法私法性质的必然体现;而公平原则是从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2)在内容上,平等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3)在相互关系上,平等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公平的市场交换;而公平原则则通过互惠性、协调性、衡平性,为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道义上的支持。

四、论述题
(1)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把诚实信用上升为法律规范,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诚为本,讲求信用,恪守信用,利益他人。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是传统伦理道德和市民社会善良风俗在民法中的反映和升华,其本身又充分体现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的特性。
(3)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善意的方式,不欺不诈,不滥用权利,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应当自觉履行其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和解释法律时都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漏洞补充和法律解释。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是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同于民法中的人,民法中的人只有参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在一些场合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也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可能性: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且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法律事实出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相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难点分析

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所作的分类,也可称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二者极易混淆,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3)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需要具体义务人的协助,通常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区分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的义务性质,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而进行的分类。(1)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2)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而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3)物权关系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4)物权关系中,物权的行使无需他人配合,义务人主要承担不作为的消极义务,而债权关系中,债权的行使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

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其涵义,应着重把握其分类和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民事
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相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自然人死亡、物的灭失、自然灾害以及时间经过等。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民事法律事实是考试的重点、难点,可以以多种形式考查,历年试题都会涉及。


本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又可以是违法行为
2.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的有()。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
C.自杀D.时效期间的经过
2.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有()。
A.个人合伙B.家庭
C.国家D.政府机关
3.形成权包括()。
A.债权 B.追认权
C.解除权 D.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