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gat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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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gats),服务贸易(gats)页数:13字数:17473服务贸易(gats)服务(service)作为“第三产业”,到本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成为单独部门,而且在美国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它的发展十分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已占到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60%,美国则达到70%以上。而服务贸易在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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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GATs)
页数:13 字数:17473
服务贸易(GATs)
服务(service)作为“第三产业”,到本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成为单独部门,而且在美国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它的发展十分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已占到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60%,美国则达到70%以上。而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也已占到25经~30%的份额。据估计,WTO成立后的1995年,全球国际贸易额5万亿美元中,服务贸易占到1万亿美元左右。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服务贸易的收益,占其总出口收益的一大部分。当然,服务一般属于“无形产品”,在数额估计上有许多困难。上述估计含有推算的成分。
服务是个门类很多很杂,五花八门,内容庞杂的概念,很难对它下一个抽象定义。据美国统计,服务的门类达150个。我国国家统计局则列为“第三产业”计24个门类。就其荦荦大者,诸如:交通运输(海、空、陆、水运),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股票),电讯服务,建筑工程,旅游业,商业销售,专业性(律师、会计、医生、咨询等),视听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乐等),教育服务等。WTO秘书处则就服务贸易的门类,分为11大类142项。
一、GATs的适用范围与定义
如前述,服务是个门类众多、五花八门、内涵十分庞杂的经济部门,很难为之下一个能概括其共同特征的定义。但是,经济学家们对服务贸易的性质,从其绝大多数门类角度,与货物贸易相对照,归纳概括出如下三个特性。
第一,与货物相比,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因此,服务的进出口或者作跨国界流动,不像货物那样都经过海关,经海关验明正身,征收关税后始放行进入进口国。而有相当一部分服务是在提供方境内或者在消费者境内进行的,有的甚至在第三国境内提供的。这个特征决定了服务贸易的壁垒不同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它要消减的东西或对象不是关税,而是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
第二,不像货物,服务一般是无法贮存的,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经常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提供者和消费者面对面接触来完成,或者用其他联系方式来进行。
第三,货物是一种物体,而服务是一个过程,一般说服务是不含所有权转移的特殊交易方式,无法独立存在于合同之外。
当然,服务的上述三个特殊性质是就服务的一般情况而论的,由于服务门类众多,形式差异很大,所以上述特性每种都有相当数目的例外。例如,有些服务就是有形的,如书籍、视听服务中的磁带和影片,建筑师的设计图纸等。例如,有些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可以间隔相当一段时间,所谓“银行的交易总比冰激凌的寿命要长”。当然,有些服务贸易是涉及所有权的转移的。
如若加以分类,有些服务贸易其本身并非独自存在,而是投入到货物贸易里面,计人货物成本,因此无法将之脱离货物本身来对待;或者一种服务是作为另一种服务的“投入”(input),难以分开。例如运输过程中的搬动货物、装箱、装船、卸货等服务。由于这种复杂因素,在讨论服务定义时,美国等曾在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时主张:投入货物的服务,随着货物贸易跨国界而去,不应当作服务贸易来对待;列入谈判内容的应该只限于本身被视为成品的服务(又叫nonfactor
services),例如金融服务等,从而排除了仅作为“投入”因素的服务,例如建筑人员等。美国这种分类法显然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因为经过这样分类留下作为“服务贸易”的主要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美国占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门类,而把劳动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排除在未来要制订的GATs之外。这种分类法嘴上说说容易,实际并不可行。有许多被说成是成品的服务,其实也是货物生产、推销与分配的重要投入,包括提供生产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在内。再者,原本作为生产另一项产品“投入”的货物(或叫中间产品),仍要遵循货物贸易规则;而作为“投入”的服务又为什么不需遵守服务贸易的规则呢?因此,这类抽象概念式讨论,越议越玄,不能解决任何国际规则的问题。
经过反复争论、议论最后达成了为各方相对满意的、为GATs目的的服务贸易定义,其实也可理解为GATs的适用范围。因此,GATs第1部分和第1条均冠以“定义和范围”的标题,并在第2款里说:
“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a)跨境提供(cross border supply)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
(b)国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c)商业到位(commercial presence)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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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GATs)
服务(service)作为“第三产业”,到本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成为单独部门,而且在美国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它的发展十分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已占到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60%,美国则达到70%以上。而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也已占到25经~30%的份额。据估计,WTO成立后的1995年,全球国际贸易额5万亿美元中,服务贸易占到1万亿美元左右。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服务贸易的收益,占其总出口收益的一大部分。当然,服务一般属于“无形产品”,在数额估计上有许多困难。上述估计含有推算的成分。
服务是个门类很多很杂,五花八门,内容庞杂的概念,很难对它下一个抽象定义。据美国统计,服务的门类达150个。我国国家统计局则列为“第三产业”计24个门类。就其荦荦大者,诸如:交通运输(海、空、陆、水运),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股票),电讯服务,建筑工程,旅游业,商业销售,专业性(律师、会计、医生、咨询等),视听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乐等),教育服务等。WTO秘书处则就服务贸易的门类,分为11大类142项。
一、GATs的适用范围与定义
如前述,服务是个门类众多、五花八门、内涵十分庞杂的经济部门,很难为之下一个能概括其共同特征的定义。但是,经济学家们对服务贸易的性质,从其绝大多数门类角度,与货物贸易相对照,归纳概括出如下三个特性。
第一,与货物相比,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因此,服务的进出口或者作跨国界流动,不像货物那样都经过海关,经海关验明正身,征收关税后始放行进入进口国。而有相当一部分服务是在提供方境内或者在消费者境内进行的,有的甚至在第三国境内提供的。这个特征决定了服务贸易的壁垒不同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它要消减的东西或对象不是关税,而是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
第二,不像货物,服务一般是无法贮存的,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经常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提供者和消费者面对面接触来完成,或者用其他联系方式来进行。
第三,货物是一种物体,而服务是一个过程,一般说服务是不含所有权转移的特殊交易方式,无法独立存在于合同之外。
当然,服务的上述三个特殊性质是就服务的一般情况而论的,由于服务门类众多,形式差异很大,所以上述特性每种都有相当数目的例外。例如,有些服务就是有形的,如书籍、视听服务中的磁带和影片,建筑师的设计图纸等。例如,有些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可以间隔相当一段时间,所谓“银行的交易总比冰激凌的寿命要长”。当然,有些服务贸易是涉及所有权的转移的。
如若加以分类,有些服务贸易其本身并非独自存在,而是投入到货物贸易里面,计人货物成本,因此无法将之脱离货物本身来对待;或者一种服务是作为另一种服务的“投入”(input),难以分开。例如运输过程中的搬动货物、装箱、装船、卸货等服务。由于这种复杂因素,在讨论服务定义时,美国等曾在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时主张:投入货物的服务,随着货物贸易跨国界而去,不应当作服务贸易来对待;列入谈判内容的应该只限于本身被视为成品的服务(又叫nonfactor
services),例如金融服务等,从而排除了仅作为“投入”因素的服务,例如建筑人员等。美国这种分类法显然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因为经过这样分类留下作为“服务贸易”的主要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美国占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门类,而把劳动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排除在未来要制订的GATs之外。这种分类法嘴上说说容易,实际并不可行。有许多被说成是成品的服务,其实也是货物生产、推销与分配的重要投入,包括提供生产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在内。再者,原本作为生产另一项产品“投入”的货物(或叫中间产品),仍要遵循货物贸易规则;而作为“投入”的服务又为什么不需遵守服务贸易的规则呢?因此,这类抽象概念式讨论,越议越玄,不能解决任何国际规则的问题。
经过反复争论、议论最后达成了为各方相对满意的、为GATs目的的服务贸易定义,其实也可理解为GATs的适用范围。因此,GATs第1部分和第1条均冠以“定义和范围”的标题,并在第2款里说:
“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a)跨境提供(cross border supply)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
(b)国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c)商业到位(commercial presence)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