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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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办法,页数:14字数:10412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六章 税务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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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办法
页数:14 字数:10412
税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页数:14 字数:10412
税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