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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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页数:13字数:1263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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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页数:13 字数:12633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 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