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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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页数:11字数:9755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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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页数:11 字数:9755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页数:11 字数:9755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