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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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页数:25字数:9509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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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页数:25 字数:9509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 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 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 重要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
页数:25 字数:9509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 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 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 重要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