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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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页数:56字数:647161996年5月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文件发布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察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察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察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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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
页数:56 字数:64716
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
1996年5月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文件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察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察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察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察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各级地质勘察行政管理机构,如总局、地区局(厅)、专业(局)院等(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
地勘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地勘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地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地勘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统一规定;地勘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地勘单位自行规定。
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的编制期间和报送时间,及时编制和报送上级主管机构、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 建立时问、报表所属年度与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含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资本50%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 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1
2
3
4
101
102
103
109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限额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5
6
7
8
9
111
112
113
114
115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坏帐准备
预付帐款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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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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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201
202
203
204
209
211
214
221
229
231
241
251
内部往来
备用金
其他应收款
器材采购
材料
管材
管材摊销
器材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器材
产成品
地质成果
待摊费用
长期投资
拨付所属资金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43
44
45
4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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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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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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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641
642
651
661
专项应付款
住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国家基金
上级拨入资金
地勘发展基金
公益金
节余
收益
节余与收益分配
四、地勘拨款与支出类
地勘工作拨款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
其他经费支出
成本类
地勘生产
间接费用
辅助生产
多种经营生产
损益类
经营收入
经营成本
经营费用
经营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地勘单位多种经营业务中,如有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项目,可参照相应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库存现金。
地勘单位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地勘单位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存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地勘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地勘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地勘单位记账差错的,应由地勘单位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账。
4.地勘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勘单位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有外币存款业务的地勘单位,应在本科目下按照人民币和外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地勘单位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存款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未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存款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存款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6.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业务,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应收账款”借贷方差额,期末予以调整。
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购汇业务,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第103号科目 限额存款
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地勘工作拨款采取划拨资金方式的,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单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限额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清楚,一般应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更正。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与开户银行办理年终决算签证手续,并将地勘工作拨款决算签证单呈报上级主管机构。有关银行支票或转帐结算凭证的管理,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有关说明办理。
3.地勘单位收到上级主管机构拨入地勘工作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一中央预算拨款”科目。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一中央预算拨款”科目。按照规定支用拨款限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勘工作拨款限额结存数。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外埠存款是地勘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地勘单位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本票存款是地勘单位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地勘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汇票存款是地勘单位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地勘单位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并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勘单位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信用卡存款是地勘单位为了取得单位信用卡而按规定存入发行信用卡银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专户的款项。地勘单位存人或续存信用卡备用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盖章退回的存款回单,借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指定持卡人用以购货时,应根据结算凭证及发票账单,
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器材采购”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指定持卡人支取现金用于差旅费或零星采购,应及时报账和还清余款,借记“器材采购”、“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支付信用卡年费和异地支款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的信用卡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因透支而按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销户退回信用卡将结余款转入银行结算账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
6.地勘单位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地勘单位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和利息,应将其作为应收款项处理,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和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地勘单位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结算社会地质勘察工作价款、对外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地勘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地勘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地勘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地勘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其不足部分,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地勘单位对出票人进行追索清偿,获得票款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追索的利息冲减垫付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追索的利息大于垫付的利息,其差额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应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质勘察工作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结算价款和列入经营收入的其他款项,应收转让地质成果价款,以及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提供劳务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地勘单位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预收的款项,包括项目 (或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单位应向发包单位、受让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账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账款。
3.地勘单位应收账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账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4.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时,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分别按发包单位、受让单位和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
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根据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按规定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地勘单位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已提取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已提取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按照社会地质勘察工作分包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项目(或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2.地勘单位预付分包单位项目(或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地勘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或工程)价款时,应将已预付的款项扣抵应付价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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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
1996年5月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文件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察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察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察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察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各级地质勘察行政管理机构,如总局、地区局(厅)、专业(局)院等(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
地勘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地勘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地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地勘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统一规定;地勘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地勘单位自行规定。
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的编制期间和报送时间,及时编制和报送上级主管机构、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 建立时问、报表所属年度与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含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资本50%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 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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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限额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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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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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往来
备用金
其他应收款
器材采购
材料
管材
管材摊销
器材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器材
产成品
地质成果
待摊费用
长期投资
拨付所属资金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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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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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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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类
国家基金
上级拨入资金
地勘发展基金
公益金
节余
收益
节余与收益分配
四、地勘拨款与支出类
地勘工作拨款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
其他经费支出
成本类
地勘生产
间接费用
辅助生产
多种经营生产
损益类
经营收入
经营成本
经营费用
经营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地勘单位多种经营业务中,如有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项目,可参照相应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库存现金。
地勘单位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地勘单位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存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地勘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地勘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地勘单位记账差错的,应由地勘单位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账。
4.地勘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勘单位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有外币存款业务的地勘单位,应在本科目下按照人民币和外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地勘单位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存款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未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存款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存款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6.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业务,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应收账款”借贷方差额,期末予以调整。
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购汇业务,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第103号科目 限额存款
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地勘工作拨款采取划拨资金方式的,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单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限额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清楚,一般应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更正。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与开户银行办理年终决算签证手续,并将地勘工作拨款决算签证单呈报上级主管机构。有关银行支票或转帐结算凭证的管理,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有关说明办理。
3.地勘单位收到上级主管机构拨入地勘工作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一中央预算拨款”科目。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一中央预算拨款”科目。按照规定支用拨款限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勘工作拨款限额结存数。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外埠存款是地勘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地勘单位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本票存款是地勘单位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地勘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汇票存款是地勘单位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地勘单位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并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勘单位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信用卡存款是地勘单位为了取得单位信用卡而按规定存入发行信用卡银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专户的款项。地勘单位存人或续存信用卡备用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盖章退回的存款回单,借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指定持卡人用以购货时,应根据结算凭证及发票账单,
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器材采购”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指定持卡人支取现金用于差旅费或零星采购,应及时报账和还清余款,借记“器材采购”、“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支付信用卡年费和异地支款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的信用卡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因透支而按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销户退回信用卡将结余款转入银行结算账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存款)。
6.地勘单位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地勘单位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和利息,应将其作为应收款项处理,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和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地勘单位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结算社会地质勘察工作价款、对外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地勘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地勘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地勘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地勘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其不足部分,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地勘单位对出票人进行追索清偿,获得票款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追索的利息冲减垫付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追索的利息大于垫付的利息,其差额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应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质勘察工作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结算价款和列入经营收入的其他款项,应收转让地质成果价款,以及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提供劳务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地勘单位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预收的款项,包括项目 (或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单位应向发包单位、受让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账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账款。
3.地勘单位应收账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账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4.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时,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分别按发包单位、受让单位和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
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根据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按规定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地勘单位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已提取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已提取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按照社会地质勘察工作分包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项目(或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2.地勘单位预付分包单位项目(或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地勘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或工程)价款时,应将已预付的款项扣抵应付价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