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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页数:322字数:345104当我们辞旧迎新,迎接新世纪到来的时刻,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范围内实施。实施该制度后,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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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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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当我们辞旧迎新,迎接新世纪到来的时刻,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范围内实施。实施该制度后,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是我国会计界的又一件大事,它摆脱了原有计划经济对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束缚,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会计核算要求的方向迈进,它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又一新高潮的到来。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992-1993年,我国进行了重大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由所有企业实施。"两则两制"的发布并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即由适应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转换为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企业股份制改造日益兴起,并在国内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同时,我国企业到香港、境外等地发行股票,接受外国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越来越多,相应地带来了会计的国际化协调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因其投资者众多,公众关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远高于对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必然提到了议事日程,尤其是"琼民源"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其次,又于1998年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收入、投资等七个具体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八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发布并实施,对于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值得提到的是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财会字[1999]第35号文件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和损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市场经济已经又走过了八年的历程,这八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日益提高,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仍然维持在"两则两制"时的状态。"两则两制"为这次的会计改革奠定了基础,可以说"两则两制"为推进我国企业会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两则两制"取消了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交"两金",从而确立了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如果"两则两制"没有取消提折旧交"两金"的规定,也就没有资本的核算问题;又如,"两则两制"提出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通常为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计提坏账准备,从而确立了应收账款应当反映其可变现净值的理念。还比如,"两则两制"首次提出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概念,从而建立了会计要素定义,并从多种记账方法统一为借贷记账法、资金平衡表改为资产负债表等。如果没有"两则两制"作为财务会计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步骤,而从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财务会计核算直接跨越到此次的《企业会计制度》,无论对于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都将产生较大的困难。因此,"两则两制"为会计的进一步改革,为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国际化,为引进外资,企业走出国门奠定了财务会计的基础。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两则两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痕迹,带有较大的局限性,其中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成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可靠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会计信息质量上看,"两则两制"时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已缺乏可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客观真实性
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殖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表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另一方面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老化,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资料的更新需求。
2.坏账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3‰~5‰;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在账上,妨碍了资金周转,导致企业的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3.不能按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如有些企业商品销售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虚增利润,导致利润超分配,现金流出企业,加剧企业资金短缺。
4.由于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差,存货在账面价值已经低于市价,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成本价值,而不是反映可变现净值。
5.投资不能产生效益,有的甚至已经发生损失,但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原投资成本或原价值,没有反映已经发生的投资价值的减损,造成虚增投资价值,使企业资产严重不实。
6.某些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财产,已经形成损失或支出,却仍然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如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导致企业资产不实。 由于上述各种会计政策体现在财务会计制度中,由此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缺乏客观真实性。
(二)缺乏可比性
90年代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致力于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并开始建立一套核心准则。建立核心准则的目的之一是减少可选择性,增加可比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可比性的要求日益高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1992年大规模的会计改革,提出了增加可比性的目标,并力求从会计核算标准上减少不同所有制的色彩,将会计改革前的70多种会计制度,归并为13个行业的会计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特殊需要,又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保留了外商投资企业制度。其后,又根据其他行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公司制度、保险公司制度等。由于会计制度针对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性质制定,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是为满足融资的需要,为了满足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较高的要求,因此,在会计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境外上市的企业,还要按照国际或上市地的要求作相应的调整,与按国内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标准也存在差异。由于不同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同一行业企业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纺织行业中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因其分别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而使纺织行业中的各个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一致,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计提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损失准备,而其他企业不能计提投资损失准备。这种现象不便于国家对企业的会计数据统计、考核等,特别是给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了难度。
(三)缺乏可操作性
行业会计制度不能起到指导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八年来,不少企业会计人员反映,会计制度成了简单的账务处理程序,造成会计人员遇到实际情况翻阅会计制度后,也不知所云,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会计制度的权威性,也造成了会计处理无章可循、各行其是的局面。
同时,行业会计制度按行业分类已明显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一方面是企业多种经营的存在和发展,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另一方面,新兴行业的兴起,如足球俱乐部、网络公司、软件公司等,无法从现有行业会计制度中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和业务出现,按行业分别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国际化进程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1999年颁布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企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且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按照重新定义后的会计要素重新审视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与会计要素定义不一致的地方,如固定资产 核算,仍然没有满足资产定义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要求按照账面净值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而没有反映该项固定资产实际的价值,有些上市公司将已经淘汰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有中反映,还有些上市公司将长期停健、并且以后若干年内也无望继续开工的在建工程的利息继续资本化,仍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等等,这些资产已经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已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使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符合资产的定义。对此,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以及我们聘请的外国会计专家曾多次提出意见,要求我们从会计制度上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予以规范。
(二)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人员要求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核算标准的可操作性的呼声很高。《会计法》修订并实施后,单位负责人是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要求首先应当从规范会计核算标准出发,建立良好的会计标准平台,在此基础上考核单位负责人是否遵循了会计规范,是否真实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此同时,企业会计人员要求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增加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对会计制度改革多次作出指示,要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计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江泽民总书记1999年在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中指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李岚清副总理在2000年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而新修订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发布和实施,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要求我们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另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有关方面要求财政部提出具体的会计改革时间表,并且要求我们于2001年1月1日起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更具透明度。
三、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会计核算模式
(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在我国,由国家制度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的会计管理模式,已经走过了漫长的五十年历史。从建国初期建立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志,确立了会计制度在制定会计核算标准中的地位,它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国情相适应的,几十年来,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在企业会计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制度作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它也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国会计是与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环境相联系的,有什么样的法律、经济等环境,就必然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标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会计标准的制定既不能走过去的老路子,又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必须闯出自己的路子,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标准。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会计国际化发展的方向的会计核算标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以及《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布后带给会计界的重要课题。
我们为此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可以说,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大体分为立项、调查研究、形成初稿征求意见和修定稿四个阶段。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为了进一步了解行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行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协助向大、中、小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发。共有1502名会计人员、284名企业领导和 42名其他人员参加了答卷。通过这次调查,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广大财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的意见是要求国家制定综合性、能够满足企业多种经营需要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随后,我们又到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吉林等省市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有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等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0年7月31日我们又在《中国财经报》上刊登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2000年10月30日,我们共收到99封回函,其中,来自国家部委8封。地方财政系统22封,个人31封,其他单位38封。这些回函都认为有必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又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我们对这些回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在制定制度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意见。最后,我们又在北京召开了两次座谈会,邀请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工商大学、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以及部内条法司、企业司、国防司、农业司等专家和学者,就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和审阅,并征求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和外方专家的意见。最后,大多数同志的意见认为,应当尽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综合性的、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制度。
经过上述研究,我们确立了建立国家统一的、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集财务会计与一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的会计核算标准。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分别建立《企业会计制度》(不含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由于各自有其特性,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分别单独制定会计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由于共性业务较多,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应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增强不同行业、所有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分别建立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从而分别形成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格式等。
第三层次是在上述两个层次的基础上,对于各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陆续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发布。由于各行业、所有制企业的会计核算区别主要体现在成本构成不同,相应的上入核算也不相同,因此,各行业、所有制企业的个性业务,将采取拟定各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来解决。
另外,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对于会计制度规定不合理的地方,作出专门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作为贯彻实施会计制度的重要手段。
(二)分步实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企业包袱沉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可能引起新的问题。因此,《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不可能等同于"两则两制"时期,整齐划一地由所有企业同时实施,必须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骤实施。
对于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核实资产、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清理资产损失等,期间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基础较好,又有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经验,特别是1999年所有股份公司均"计提四项准备"后,已经对实施会计政策的调整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实践经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如果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这一实施措施,充分体现了既加快了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进程的步伐;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
四、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原则
从1998年起,会计制度一直在致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直辖市,致力于我国会计标准的改革。当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予以规范,该制度执行3年来,反映良好,为规范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奠定了基础。此次会计改革,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已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同时考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要求,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规范,使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符合会计真实性的要求。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确立了以下主要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通常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是统一的。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应当尽量体现其统一性。但是,统一性并不否认行业的特殊性,而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成本费用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对于具有行业特点的会计标准,今后将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方法陆续制定并发布。今后企业将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符合本行业特点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作为其核算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或即将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实际情况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相关补充规定,以及部分具体会计准则,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因此,在制订《企业会计制度》时,我们尽量保留了现行有效、执行效果较好的会计标准,作为制订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同时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或具体会计准则在实际执行中产生较大问题,或者不适用的部分,予以修正。如债务重组准则发布以后,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弄虚作假,编造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各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大家一致认为,在目前我国某些生产资料还没有形成一个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公允价值。为此,我们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重新规定。
(三)充分体现会计要素的质量特性。《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规定了统一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对于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各项财产,规定都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价值真实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相比较,增加了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内容,这些规定实现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
(四)体现需要和稳定性。《企业会计制度》体现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于急需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制度中能够规定的尽量规定,暂时不能规定的,待制度发布后再陆续补充、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五)体现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高会计制度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广大财会人员共同的心声。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广大财会人员的阅读习惯,便于掌握和运用,以真正起到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
(六)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本着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不同,对于确实不能保持一致的地方,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在"两则两制"基础上的重复,而 在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订的,起点更高,并且在制度中将正在起草并准备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等较成熟的部分,也纳入了《企业会计制度》。从根据上改变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从会计制度的根本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值得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与分行业会计制度不同,它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上的转换,它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实务工作者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得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除了掌握和领会会计制度的实质精神外,还需要广大实务工作者不断提高 专业知识我业务能力,为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基础,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作出努力。
《企业会计制度》是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国际协调的必然要求,它对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兹分述如下。
1.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规定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作出正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作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
首先,明确以上基本前提,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取得,费用的发生,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其次,明确以上基本前提,才能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对外销售商品时(不涉及税金),一方面形成一笔收入,同时增加一笔资产或减少一笔负债,而不是相反;采购材料时,一方面导致现金减少、存货增加,或者债务增加、存货增加,而不是相反。
最后,明确以上基本前提,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无论是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还是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都最终影响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但是,会计核算工作只涉及会计主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为了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必须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例如,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发挥作用,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会持续经营,就可以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在持续进行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3.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明确会计分期这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
4.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其他的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所以,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情况,会计核算就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分述如下。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例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销售也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
再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试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如果会计信息提供以后,没有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和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作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作出经济决策,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首先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否则,就谈不上会计信息的使用。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就不符合清晰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在会计工作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等。
10.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企业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1.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划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计列于资产负债中,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收益性支出计列于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这主要是因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而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12.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按照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相应地会计处理。
13.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然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与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修订了历史成本原则,充实了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基本原则的增加、修订及充实,体现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需求的变化以及会计监管。
第一章 资产
一、资产的定义
资产的会计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如资产与收益确定密切相关,所有者权益是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等。因此,资产的定义历来是会计理论和实务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资产不实的情况。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因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以及开办费等资产项目,这些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推动其真实性。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好看,实际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有的企业递延资产挂几个亿;还有些企业在建工程早就报废了,还挂在账上,等等。导致企业会计报表充斥水分,如前几年出现的中农信、广国投、海发行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这是虚盈实亏、虚增资产、资产不实所造成的恶果。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进行重新定义,重新定义后的资产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可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作出了严格界定,强调只有那些确实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列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的这一基本特征,在资产定义中是不可或缺的,按照资产这一基本特征,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果资产定义忽略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特征,则这一定义是不完整、不科学的。这就意味着,那些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继续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二、资产的特征
具体来说,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也就是说资产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是企业在过去一个时期里,通过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结果。至于未来交易或事项以及未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产生的结果,则不属于现在的资产,不得作为资产确认。例如,企业通过购买、自行建造等方式形成某项设备,或因销售产品而形成一项应收账款等等,都是企业的资产;但企业预计在未来某个时点将要购买的设备,因其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就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
(二)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一般来说,一项资源要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应该拥有此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处置资产,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同意,不能擅自使用本企业的资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方式形成的资产,企业虽然对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实际控制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净现金流入。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某项支出如果具有未来的经济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就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否则,就只能作为费用或损失。同样,企业已经取得的某项资产,如果其内涵的未来经济利益已经不复存在,就应该将其剔除。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库存已失效或已毁损的存货,它们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就不应该再作为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再例如,一条在技术上已经被淘汰的生产线,尽管在实物形态上仍然存在,但它实际已经不能再用于产品生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样的生产线,就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而应在其失去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时候,确认为一项损失。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长期作为资产挂账,还有企业将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商品或产品仍按其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中国证监会为此处罚了数家上市公司。可见,某一项目要确认为资产,就必须是符合资产定义,必须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所作的定义,充分吸收了世界各国资产定义的精华,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扰,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重大突破。
三、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一)资产的分类
企业拥有的资产,形态多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点也各不相同。为了正确认识它,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2.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劳动资产或劳动手段,其能够在相当长的生产经营期间,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连续服务、单位价值比较高的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各种房屋及建筑物、生产经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在较长的使用周期内能够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将会由于使用而逐步地减少,即逐渐地从其实物形态中分离出来。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5.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资产确认的标准
确认的一般标准是:第一符合资产的定义;第二,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确认的两项基本标准的要求,任何一个项目如欲确认为资产,首先要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而且要能可靠地计量。由于资产的本质特征是能否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对资产的确认,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存在未来经济利益。任何一项资源,如果不具备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即便企业过去为取得该项资源曾发生过巨额耗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已确认为资产的,也应从账面上予以剔除。按照这一要求,原来行业制度中规定作为递延资产,特别是一些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实际上已没有任何价值存货(如淘汰的电子产品)和老化的设备,就不应该作为资产。能否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确认的必要条件。确认资产还应该符合可靠计量的要求。可靠计量,要求有确凿、可靠的证据,是指交易发生或完成时所形成的各种交易价格。对各项资产如何计量,将在后面各节中详细介绍。
2.资产计量的基础
资产的计量,是指入账的资产应按什么样的金额予以记录和报告。目前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由于会计信息代表的是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会计信息因公开披露,还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一些影响,因此,各方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对会计信息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必须要求选择最为真实、可靠的计量方法。因此,一般都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的计量方法,这是因为历史成本是交易双方所认同的价格,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其真实性、可验证性在所有计量方法中最高。我国资产计量的基础,最重要的就是历史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历史成本原则下,成本是指已完成交易所支付或所换出资产的代价,代表资产或劳务取得时所确定的价值。
第二章 资 产
第二节 货币资金和应收项目
一、现金的核算
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用的支付手段,也是对其他资产进行计量的一般尺度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它可以随时用来购买其他资产和清偿债务,支付有关费用。由于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企业必须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使现金能在经营过程中合理地、通畅地流转,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保护现金的安全。
(一)现金的管理
由于现金是交换和流通的手段,又可当作财富来储藏,其流动性又最强,最容易被挪用和侵吞,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现金管理制度,以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1.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现金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根据业务需要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企业就必须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由企业解交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3.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以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5.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查核。
(二)现金的核算
为了总括地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现金"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现金"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如果企业日常现金收支业务量比较大,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汇总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等核算形式定期或月份终了,根据汇总收付款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
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只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
企业在核算库存现金时应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现金"科目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银行结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商业汇票除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资格、背书转让的有关规定、票据丧失补救等问题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将原办法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2)明确了商业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商业汇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办法规定只能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3)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将原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改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日期。票据法对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办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即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严格了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条件。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方法。由于过去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划付的方法,容易产生承兑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的结算纠纷;同时受通汇行的限制,未参加全国或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不利于商业汇票的推行。因此,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改为委托收款方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见票时主动扣划款项,改为由银行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再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时通知银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因付款人不能支付,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款通知书退给持票人。
(7)改变了贴现利息计算的时间。由于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办法,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归还贴现资金需要收款的时间,致使贴现逾期才能收回,导致利息损失。为了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办理贴现的积极性,办法除规定可匡算邮程提前委托收款外,还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按照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调整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支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明确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据。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
(2)明确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定额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转账支票;不划线的为现金支票。
(5)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时填制三联进账单,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汇款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的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缩小了使用范围。将原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绝付款的规定和银行对付款人无款支付情况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形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 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10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2) 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特别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3) 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电工早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8.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结算的规范和管理,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专设一章,对信用卡结算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严格使用范围。根据信用支付的特点,办法规定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对10万元以下的,由于金额较小,为便于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许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限制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加强现金管理。发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办法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以在银行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但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
(4)控制支付风险。为了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①确定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②建立授权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要经发卡银行授权;③规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计算,对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④设立备用金和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提供担保;⑤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性质,对恶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9.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起源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购销)双方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时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内结算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制定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信用证结算维护贸易双方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货方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债务人。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是否相符,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已装运,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际货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如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关于"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基本没有变化,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程序,在上一节已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以下仅介绍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1.信用卡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其账户续存资金时,按实际续存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应收和预付款项是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它是由于赊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一)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
由于应收账款是因为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其入账时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是一致的,它们的入账时间可以根据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来定,具体确定方法,将在收入这一章中论述。
(二)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在通常情况下,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应收账款应根据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记账,包括发票金额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两部分。但是,如果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因素时,收账款价值的确定就变得比较复杂。具体确定方法,将在收入这一章中论述。
(三)坏账损失的处理
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1.直接转销法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财务处理简单、实用,其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各期收益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财务余额而不 按净额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的核算。
2.备抵法
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坏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避免了企业明盈实亏;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收款项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能企业应收款项的可变现金额。
备抵法首先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呢?在实务中,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
(1)余额百分比法
余额百分比法,是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理论上讲,这一比例应按坏账占应收款项的概率计算,发生坏账多的企业,比例就相应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
(2)销货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是以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估计的坏账损失。采用这一方法的理由,是因为坏账仅和当期因赊销而发生的应收款项有关,与当期的现款销售无关,当期赊销业务越多,产生坏账的损失就越大。因此,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估计坏账损失与赊销金额之间的比率,也可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进行估计。
(3) 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账龄指的是顾客所欠账款的时间。理由是账款被拖欠的期限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利用账龄分析表所提供的信息,确定坏账备抵金额。确定的方法按各类账龄分别估计其可能成为坏账的部分。账龄分析法比较直接地表明了应收款项的估计可变现数额,但是,这种方法并没有将坏账损失反映于其应属的会计期间。因为使账龄分析法时,应收款项可能要等到该销货或发生应收款项期间以后的某一期间才会被估计为不可收回,从而列作坏账。坏账损失也必然会推迟到该销期以后的某一期间才能予以确认,因而由后期的经营收益来负担。也就是说,坏账损失将与其相应的营业收入分别在两个不同的会计期间入账,从而使各该期的净收益计算不够正确。
在备抵法下,每期确认的坏账损失是一个估计数,而坏账损失的估计必须切合实际,这是恰当运用备抵法的关键。目前,财务制度对各行业企业的坏账提取比例,作了统一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2%,其他各行业3‰-5‰,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的比例。这样规定,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这就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并不是坏账准备计提越多,就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稳健,而是应根据历史经验和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应收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由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应收款项的水平不一样,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不一样。因此,对哪些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应按什么方法计提,提取的比例是多少才算合适等问题,以前由于会计制度在这方面所提供的指南不够详细,同时也由于有些企业出于调节利润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这些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方面存在过多的随意性,过度计提或不计提坏账准备,利用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利润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了正确运用好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企业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应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评价。
第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计提比例等,如果企业历史上发生坏账损失的记录较少,且债务人的信用较好,企业仍然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如市场情况和行业惯例,特别是赊销金额巨大的客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第四,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券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制度提供的选择空间,随意大量计提坏账准备,在来年又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进行冲回,以实现收益的做法,就属于人为操纵利润,设置秘密准备现象。所谓秘密准备,是指超过资产实际损失金额而计提的准备。
五、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应收票据是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支付本息额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指到期时,根据票据面值和利率收取本息的票据。不带息票据是指到期时,根据票据面值收款的票据。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 应收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目前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其票面价值入账,另一种是按票面价值的现值入账。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应收票据按其面值和现值入账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但是,由于商业汇票的期限较短,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计算烦琐,为了简化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一律按照面值入账。
2.应收票据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应收票据的贴现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如在票据未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交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在贴现中,企业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息之差称为贴现所得。用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是带息票据,由于受票面载明的利率与银行贴现率的差异和贴现期的影响,其贴现所得与票面金额会产生差异,在会计上作为利息收支处理;如果是不带息票据,其贴现所得与票面金额产生的差异,在会计上作为利息支出处理。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贴息及贴现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 息
其中,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是其面值加上按票据载明的利率计算的票据全部期间的利息;不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就是其面值。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1:某上市公司于4月1日将2月1日开出并承兑的面值为100 000元、年利率8%、5月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带息票据到期值=100 000×(1+8%×90/360)=102 000(元)
贴息=102 000×10%×30/360=850(元)
贴现所得=102 000-850=101 150(元)
借:银行存款 101 105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财务费用 1 150
例2:仍沿用上例,但假定该票据为不带息票据,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0 000(元)
贴现息=100 000×10%×30/360=833(元)
贴现所得=100 000-833=99167(元)
借:银行存款 99 167
财务费用 833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应收票据贴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带追索权,一种是不带追索权。不带追索权,就意味着当出票人不按期付款时,银行不可向背书企业索偿。如果是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当出票人不按期付款时,银行可向背书企业索偿,在这种情况下,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立"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贴现业务,而不是直接通过减少"应收票据"科目。其理论依据是,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要承担由于背书行而造成的法律上的连带付款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如果到期票据不能兑付。背书贴现的企业有责任代出票人或者付款人向银行兑付。"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是"应收票据"科目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贴现项目作为应收票据项目的抵减项目反映。另一种不设立"应收票据贴现"科目,在贴现时,直接冲销"应收票据"科目,并在当期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因贴现或转让商业汇票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应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六、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应收账款才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还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的百比法,国家原来规定工业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的比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核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
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所谓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实质上是规定企业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果设置,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行业会计制度未作此规定。
第二章 资 产
第三节 存 货
一、存货的范围
(一)存货的概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成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存货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商品;在工业企业中,则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的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有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例如,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用自有材料加工完成的产品,还应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制造完成的代制品 ,以及为客户修理完成的代修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仓库中所存放的产成品,还应包括存放在企业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寄放在其他企业委托代销的产成品,寄存在企业以外仓库的产成品,发出展览的产成品,以及已经发出但尚未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凭证的产成品。反之,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产成品,因所有权已非本企业所有,则不应包括在企业存货之内。又如,企业已经付款,但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企业(包括到达企业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但是,如果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
二、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下列各项:
(1)买价。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2.自制的存货,有自制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有加工后的原材料、包括物、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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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当我们辞旧迎新,迎接新世纪到来的时刻,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范围内实施。实施该制度后,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是我国会计界的又一件大事,它摆脱了原有计划经济对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束缚,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会计核算要求的方向迈进,它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又一新高潮的到来。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992-1993年,我国进行了重大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由所有企业实施。"两则两制"的发布并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即由适应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转换为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企业股份制改造日益兴起,并在国内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同时,我国企业到香港、境外等地发行股票,接受外国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越来越多,相应地带来了会计的国际化协调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因其投资者众多,公众关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远高于对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必然提到了议事日程,尤其是"琼民源"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其次,又于1998年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收入、投资等七个具体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八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发布并实施,对于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值得提到的是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财会字[1999]第35号文件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和损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市场经济已经又走过了八年的历程,这八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日益提高,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仍然维持在"两则两制"时的状态。"两则两制"为这次的会计改革奠定了基础,可以说"两则两制"为推进我国企业会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两则两制"取消了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交"两金",从而确立了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如果"两则两制"没有取消提折旧交"两金"的规定,也就没有资本的核算问题;又如,"两则两制"提出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通常为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计提坏账准备,从而确立了应收账款应当反映其可变现净值的理念。还比如,"两则两制"首次提出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概念,从而建立了会计要素定义,并从多种记账方法统一为借贷记账法、资金平衡表改为资产负债表等。如果没有"两则两制"作为财务会计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步骤,而从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财务会计核算直接跨越到此次的《企业会计制度》,无论对于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都将产生较大的困难。因此,"两则两制"为会计的进一步改革,为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国际化,为引进外资,企业走出国门奠定了财务会计的基础。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两则两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痕迹,带有较大的局限性,其中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成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可靠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会计信息质量上看,"两则两制"时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已缺乏可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客观真实性
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殖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表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另一方面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老化,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资料的更新需求。
2.坏账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3‰~5‰;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在账上,妨碍了资金周转,导致企业的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3.不能按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如有些企业商品销售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虚增利润,导致利润超分配,现金流出企业,加剧企业资金短缺。
4.由于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差,存货在账面价值已经低于市价,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成本价值,而不是反映可变现净值。
5.投资不能产生效益,有的甚至已经发生损失,但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原投资成本或原价值,没有反映已经发生的投资价值的减损,造成虚增投资价值,使企业资产严重不实。
6.某些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财产,已经形成损失或支出,却仍然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如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导致企业资产不实。 由于上述各种会计政策体现在财务会计制度中,由此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缺乏客观真实性。
(二)缺乏可比性
90年代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致力于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并开始建立一套核心准则。建立核心准则的目的之一是减少可选择性,增加可比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可比性的要求日益高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1992年大规模的会计改革,提出了增加可比性的目标,并力求从会计核算标准上减少不同所有制的色彩,将会计改革前的70多种会计制度,归并为13个行业的会计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特殊需要,又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保留了外商投资企业制度。其后,又根据其他行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公司制度、保险公司制度等。由于会计制度针对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性质制定,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是为满足融资的需要,为了满足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较高的要求,因此,在会计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境外上市的企业,还要按照国际或上市地的要求作相应的调整,与按国内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标准也存在差异。由于不同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同一行业企业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纺织行业中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因其分别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而使纺织行业中的各个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一致,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计提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损失准备,而其他企业不能计提投资损失准备。这种现象不便于国家对企业的会计数据统计、考核等,特别是给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了难度。
(三)缺乏可操作性
行业会计制度不能起到指导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八年来,不少企业会计人员反映,会计制度成了简单的账务处理程序,造成会计人员遇到实际情况翻阅会计制度后,也不知所云,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会计制度的权威性,也造成了会计处理无章可循、各行其是的局面。
同时,行业会计制度按行业分类已明显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一方面是企业多种经营的存在和发展,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另一方面,新兴行业的兴起,如足球俱乐部、网络公司、软件公司等,无法从现有行业会计制度中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和业务出现,按行业分别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国际化进程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1999年颁布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企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且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按照重新定义后的会计要素重新审视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与会计要素定义不一致的地方,如固定资产 核算,仍然没有满足资产定义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要求按照账面净值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而没有反映该项固定资产实际的价值,有些上市公司将已经淘汰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有中反映,还有些上市公司将长期停健、并且以后若干年内也无望继续开工的在建工程的利息继续资本化,仍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等等,这些资产已经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已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使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符合资产的定义。对此,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以及我们聘请的外国会计专家曾多次提出意见,要求我们从会计制度上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予以规范。
(二)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人员要求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核算标准的可操作性的呼声很高。《会计法》修订并实施后,单位负责人是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要求首先应当从规范会计核算标准出发,建立良好的会计标准平台,在此基础上考核单位负责人是否遵循了会计规范,是否真实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此同时,企业会计人员要求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增加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对会计制度改革多次作出指示,要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计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江泽民总书记1999年在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中指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李岚清副总理在2000年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而新修订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发布和实施,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要求我们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另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有关方面要求财政部提出具体的会计改革时间表,并且要求我们于2001年1月1日起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更具透明度。
三、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会计核算模式
(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在我国,由国家制度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的会计管理模式,已经走过了漫长的五十年历史。从建国初期建立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志,确立了会计制度在制定会计核算标准中的地位,它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国情相适应的,几十年来,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在企业会计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制度作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它也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国会计是与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环境相联系的,有什么样的法律、经济等环境,就必然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标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会计标准的制定既不能走过去的老路子,又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必须闯出自己的路子,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标准。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会计国际化发展的方向的会计核算标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以及《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布后带给会计界的重要课题。
我们为此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可以说,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大体分为立项、调查研究、形成初稿征求意见和修定稿四个阶段。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为了进一步了解行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行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协助向大、中、小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发。共有1502名会计人员、284名企业领导和 42名其他人员参加了答卷。通过这次调查,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广大财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的意见是要求国家制定综合性、能够满足企业多种经营需要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随后,我们又到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吉林等省市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有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等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0年7月31日我们又在《中国财经报》上刊登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2000年10月30日,我们共收到99封回函,其中,来自国家部委8封。地方财政系统22封,个人31封,其他单位38封。这些回函都认为有必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又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我们对这些回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在制定制度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意见。最后,我们又在北京召开了两次座谈会,邀请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工商大学、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以及部内条法司、企业司、国防司、农业司等专家和学者,就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和审阅,并征求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和外方专家的意见。最后,大多数同志的意见认为,应当尽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综合性的、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制度。
经过上述研究,我们确立了建立国家统一的、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集财务会计与一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的会计核算标准。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分别建立《企业会计制度》(不含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由于各自有其特性,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分别单独制定会计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由于共性业务较多,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应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增强不同行业、所有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分别建立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从而分别形成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格式等。
第三层次是在上述两个层次的基础上,对于各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陆续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发布。由于各行业、所有制企业的会计核算区别主要体现在成本构成不同,相应的上入核算也不相同,因此,各行业、所有制企业的个性业务,将采取拟定各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来解决。
另外,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对于会计制度规定不合理的地方,作出专门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作为贯彻实施会计制度的重要手段。
(二)分步实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企业包袱沉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可能引起新的问题。因此,《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不可能等同于"两则两制"时期,整齐划一地由所有企业同时实施,必须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骤实施。
对于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核实资产、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清理资产损失等,期间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基础较好,又有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经验,特别是1999年所有股份公司均"计提四项准备"后,已经对实施会计政策的调整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实践经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如果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这一实施措施,充分体现了既加快了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进程的步伐;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
四、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原则
从1998年起,会计制度一直在致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直辖市,致力于我国会计标准的改革。当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予以规范,该制度执行3年来,反映良好,为规范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奠定了基础。此次会计改革,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已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同时考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要求,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规范,使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符合会计真实性的要求。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确立了以下主要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通常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是统一的。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应当尽量体现其统一性。但是,统一性并不否认行业的特殊性,而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成本费用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对于具有行业特点的会计标准,今后将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方法陆续制定并发布。今后企业将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符合本行业特点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作为其核算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或即将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实际情况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相关补充规定,以及部分具体会计准则,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因此,在制订《企业会计制度》时,我们尽量保留了现行有效、执行效果较好的会计标准,作为制订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同时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或具体会计准则在实际执行中产生较大问题,或者不适用的部分,予以修正。如债务重组准则发布以后,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弄虚作假,编造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各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大家一致认为,在目前我国某些生产资料还没有形成一个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公允价值。为此,我们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重新规定。
(三)充分体现会计要素的质量特性。《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规定了统一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对于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各项财产,规定都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价值真实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相比较,增加了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内容,这些规定实现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
(四)体现需要和稳定性。《企业会计制度》体现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于急需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制度中能够规定的尽量规定,暂时不能规定的,待制度发布后再陆续补充、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五)体现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高会计制度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广大财会人员共同的心声。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广大财会人员的阅读习惯,便于掌握和运用,以真正起到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
(六)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本着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不同,对于确实不能保持一致的地方,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在"两则两制"基础上的重复,而 在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订的,起点更高,并且在制度中将正在起草并准备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等较成熟的部分,也纳入了《企业会计制度》。从根据上改变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从会计制度的根本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值得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与分行业会计制度不同,它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上的转换,它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实务工作者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得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除了掌握和领会会计制度的实质精神外,还需要广大实务工作者不断提高 专业知识我业务能力,为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基础,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作出努力。
《企业会计制度》是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国际协调的必然要求,它对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兹分述如下。
1.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规定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作出正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作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
首先,明确以上基本前提,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取得,费用的发生,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其次,明确以上基本前提,才能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对外销售商品时(不涉及税金),一方面形成一笔收入,同时增加一笔资产或减少一笔负债,而不是相反;采购材料时,一方面导致现金减少、存货增加,或者债务增加、存货增加,而不是相反。
最后,明确以上基本前提,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无论是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还是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都最终影响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但是,会计核算工作只涉及会计主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为了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必须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例如,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发挥作用,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会持续经营,就可以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在持续进行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3.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明确会计分期这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
4.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其他的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所以,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情况,会计核算就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分述如下。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例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销售也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
再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试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如果会计信息提供以后,没有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和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作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作出经济决策,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首先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否则,就谈不上会计信息的使用。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就不符合清晰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在会计工作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等。
10.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企业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1.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划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计列于资产负债中,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收益性支出计列于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这主要是因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而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12.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按照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相应地会计处理。
13.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然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与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修订了历史成本原则,充实了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基本原则的增加、修订及充实,体现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需求的变化以及会计监管。
第一章 资产
一、资产的定义
资产的会计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如资产与收益确定密切相关,所有者权益是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等。因此,资产的定义历来是会计理论和实务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资产不实的情况。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因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以及开办费等资产项目,这些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推动其真实性。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好看,实际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有的企业递延资产挂几个亿;还有些企业在建工程早就报废了,还挂在账上,等等。导致企业会计报表充斥水分,如前几年出现的中农信、广国投、海发行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这是虚盈实亏、虚增资产、资产不实所造成的恶果。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进行重新定义,重新定义后的资产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可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作出了严格界定,强调只有那些确实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列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的这一基本特征,在资产定义中是不可或缺的,按照资产这一基本特征,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果资产定义忽略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特征,则这一定义是不完整、不科学的。这就意味着,那些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继续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二、资产的特征
具体来说,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也就是说资产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是企业在过去一个时期里,通过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结果。至于未来交易或事项以及未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产生的结果,则不属于现在的资产,不得作为资产确认。例如,企业通过购买、自行建造等方式形成某项设备,或因销售产品而形成一项应收账款等等,都是企业的资产;但企业预计在未来某个时点将要购买的设备,因其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就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
(二)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一般来说,一项资源要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应该拥有此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处置资产,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同意,不能擅自使用本企业的资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方式形成的资产,企业虽然对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实际控制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净现金流入。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某项支出如果具有未来的经济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就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否则,就只能作为费用或损失。同样,企业已经取得的某项资产,如果其内涵的未来经济利益已经不复存在,就应该将其剔除。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库存已失效或已毁损的存货,它们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就不应该再作为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再例如,一条在技术上已经被淘汰的生产线,尽管在实物形态上仍然存在,但它实际已经不能再用于产品生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样的生产线,就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而应在其失去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时候,确认为一项损失。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长期作为资产挂账,还有企业将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商品或产品仍按其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中国证监会为此处罚了数家上市公司。可见,某一项目要确认为资产,就必须是符合资产定义,必须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所作的定义,充分吸收了世界各国资产定义的精华,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扰,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重大突破。
三、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一)资产的分类
企业拥有的资产,形态多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点也各不相同。为了正确认识它,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2.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劳动资产或劳动手段,其能够在相当长的生产经营期间,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连续服务、单位价值比较高的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各种房屋及建筑物、生产经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在较长的使用周期内能够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将会由于使用而逐步地减少,即逐渐地从其实物形态中分离出来。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5.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资产确认的标准
确认的一般标准是:第一符合资产的定义;第二,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确认的两项基本标准的要求,任何一个项目如欲确认为资产,首先要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而且要能可靠地计量。由于资产的本质特征是能否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对资产的确认,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存在未来经济利益。任何一项资源,如果不具备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即便企业过去为取得该项资源曾发生过巨额耗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已确认为资产的,也应从账面上予以剔除。按照这一要求,原来行业制度中规定作为递延资产,特别是一些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实际上已没有任何价值存货(如淘汰的电子产品)和老化的设备,就不应该作为资产。能否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确认的必要条件。确认资产还应该符合可靠计量的要求。可靠计量,要求有确凿、可靠的证据,是指交易发生或完成时所形成的各种交易价格。对各项资产如何计量,将在后面各节中详细介绍。
2.资产计量的基础
资产的计量,是指入账的资产应按什么样的金额予以记录和报告。目前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由于会计信息代表的是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会计信息因公开披露,还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一些影响,因此,各方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对会计信息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必须要求选择最为真实、可靠的计量方法。因此,一般都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的计量方法,这是因为历史成本是交易双方所认同的价格,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其真实性、可验证性在所有计量方法中最高。我国资产计量的基础,最重要的就是历史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历史成本原则下,成本是指已完成交易所支付或所换出资产的代价,代表资产或劳务取得时所确定的价值。
第二章 资 产
第二节 货币资金和应收项目
一、现金的核算
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用的支付手段,也是对其他资产进行计量的一般尺度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它可以随时用来购买其他资产和清偿债务,支付有关费用。由于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企业必须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使现金能在经营过程中合理地、通畅地流转,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保护现金的安全。
(一)现金的管理
由于现金是交换和流通的手段,又可当作财富来储藏,其流动性又最强,最容易被挪用和侵吞,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现金管理制度,以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1.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现金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根据业务需要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企业就必须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由企业解交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3.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以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5.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查核。
(二)现金的核算
为了总括地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现金"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现金"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如果企业日常现金收支业务量比较大,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汇总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等核算形式定期或月份终了,根据汇总收付款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
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只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
企业在核算库存现金时应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现金"科目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银行结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商业汇票除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资格、背书转让的有关规定、票据丧失补救等问题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将原办法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2)明确了商业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商业汇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办法规定只能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3)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将原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改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日期。票据法对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办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即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严格了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条件。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方法。由于过去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划付的方法,容易产生承兑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的结算纠纷;同时受通汇行的限制,未参加全国或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不利于商业汇票的推行。因此,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改为委托收款方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见票时主动扣划款项,改为由银行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再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时通知银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因付款人不能支付,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款通知书退给持票人。
(7)改变了贴现利息计算的时间。由于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办法,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归还贴现资金需要收款的时间,致使贴现逾期才能收回,导致利息损失。为了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办理贴现的积极性,办法除规定可匡算邮程提前委托收款外,还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按照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调整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支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明确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据。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
(2)明确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定额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转账支票;不划线的为现金支票。
(5)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时填制三联进账单,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汇款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的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缩小了使用范围。将原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绝付款的规定和银行对付款人无款支付情况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形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 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10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2) 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特别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3) 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电工早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8.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结算的规范和管理,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专设一章,对信用卡结算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严格使用范围。根据信用支付的特点,办法规定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对10万元以下的,由于金额较小,为便于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许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限制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加强现金管理。发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办法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以在银行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但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
(4)控制支付风险。为了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①确定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②建立授权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要经发卡银行授权;③规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计算,对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④设立备用金和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提供担保;⑤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性质,对恶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9.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起源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购销)双方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时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内结算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制定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信用证结算维护贸易双方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货方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债务人。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是否相符,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已装运,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际货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如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关于"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基本没有变化,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程序,在上一节已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以下仅介绍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1.信用卡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其账户续存资金时,按实际续存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应收和预付款项是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它是由于赊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一)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
由于应收账款是因为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其入账时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是一致的,它们的入账时间可以根据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来定,具体确定方法,将在收入这一章中论述。
(二)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在通常情况下,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应收账款应根据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记账,包括发票金额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两部分。但是,如果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因素时,收账款价值的确定就变得比较复杂。具体确定方法,将在收入这一章中论述。
(三)坏账损失的处理
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1.直接转销法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财务处理简单、实用,其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各期收益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财务余额而不 按净额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的核算。
2.备抵法
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坏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避免了企业明盈实亏;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收款项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能企业应收款项的可变现金额。
备抵法首先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呢?在实务中,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
(1)余额百分比法
余额百分比法,是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理论上讲,这一比例应按坏账占应收款项的概率计算,发生坏账多的企业,比例就相应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
(2)销货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是以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估计的坏账损失。采用这一方法的理由,是因为坏账仅和当期因赊销而发生的应收款项有关,与当期的现款销售无关,当期赊销业务越多,产生坏账的损失就越大。因此,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估计坏账损失与赊销金额之间的比率,也可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进行估计。
(3) 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账龄指的是顾客所欠账款的时间。理由是账款被拖欠的期限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利用账龄分析表所提供的信息,确定坏账备抵金额。确定的方法按各类账龄分别估计其可能成为坏账的部分。账龄分析法比较直接地表明了应收款项的估计可变现数额,但是,这种方法并没有将坏账损失反映于其应属的会计期间。因为使账龄分析法时,应收款项可能要等到该销货或发生应收款项期间以后的某一期间才会被估计为不可收回,从而列作坏账。坏账损失也必然会推迟到该销期以后的某一期间才能予以确认,因而由后期的经营收益来负担。也就是说,坏账损失将与其相应的营业收入分别在两个不同的会计期间入账,从而使各该期的净收益计算不够正确。
在备抵法下,每期确认的坏账损失是一个估计数,而坏账损失的估计必须切合实际,这是恰当运用备抵法的关键。目前,财务制度对各行业企业的坏账提取比例,作了统一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2%,其他各行业3‰-5‰,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的比例。这样规定,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这就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并不是坏账准备计提越多,就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稳健,而是应根据历史经验和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应收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由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应收款项的水平不一样,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不一样。因此,对哪些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应按什么方法计提,提取的比例是多少才算合适等问题,以前由于会计制度在这方面所提供的指南不够详细,同时也由于有些企业出于调节利润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这些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方面存在过多的随意性,过度计提或不计提坏账准备,利用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利润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了正确运用好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企业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应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评价。
第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计提比例等,如果企业历史上发生坏账损失的记录较少,且债务人的信用较好,企业仍然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如市场情况和行业惯例,特别是赊销金额巨大的客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第四,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券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制度提供的选择空间,随意大量计提坏账准备,在来年又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进行冲回,以实现收益的做法,就属于人为操纵利润,设置秘密准备现象。所谓秘密准备,是指超过资产实际损失金额而计提的准备。
五、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应收票据是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支付本息额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指到期时,根据票据面值和利率收取本息的票据。不带息票据是指到期时,根据票据面值收款的票据。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 应收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目前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其票面价值入账,另一种是按票面价值的现值入账。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应收票据按其面值和现值入账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但是,由于商业汇票的期限较短,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计算烦琐,为了简化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一律按照面值入账。
2.应收票据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应收票据的贴现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如在票据未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交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在贴现中,企业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息之差称为贴现所得。用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是带息票据,由于受票面载明的利率与银行贴现率的差异和贴现期的影响,其贴现所得与票面金额会产生差异,在会计上作为利息收支处理;如果是不带息票据,其贴现所得与票面金额产生的差异,在会计上作为利息支出处理。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贴息及贴现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 息
其中,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是其面值加上按票据载明的利率计算的票据全部期间的利息;不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就是其面值。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1:某上市公司于4月1日将2月1日开出并承兑的面值为100 000元、年利率8%、5月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带息票据到期值=100 000×(1+8%×90/360)=102 000(元)
贴息=102 000×10%×30/360=850(元)
贴现所得=102 000-850=101 150(元)
借:银行存款 101 105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财务费用 1 150
例2:仍沿用上例,但假定该票据为不带息票据,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0 000(元)
贴现息=100 000×10%×30/360=833(元)
贴现所得=100 000-833=99167(元)
借:银行存款 99 167
财务费用 833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应收票据贴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带追索权,一种是不带追索权。不带追索权,就意味着当出票人不按期付款时,银行不可向背书企业索偿。如果是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当出票人不按期付款时,银行可向背书企业索偿,在这种情况下,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立"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贴现业务,而不是直接通过减少"应收票据"科目。其理论依据是,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要承担由于背书行而造成的法律上的连带付款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如果到期票据不能兑付。背书贴现的企业有责任代出票人或者付款人向银行兑付。"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是"应收票据"科目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贴现项目作为应收票据项目的抵减项目反映。另一种不设立"应收票据贴现"科目,在贴现时,直接冲销"应收票据"科目,并在当期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因贴现或转让商业汇票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应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六、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应收账款才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还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的百比法,国家原来规定工业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的比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核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
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所谓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实质上是规定企业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果设置,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行业会计制度未作此规定。
第二章 资 产
第三节 存 货
一、存货的范围
(一)存货的概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成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存货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商品;在工业企业中,则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的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有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例如,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用自有材料加工完成的产品,还应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制造完成的代制品 ,以及为客户修理完成的代修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仓库中所存放的产成品,还应包括存放在企业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寄放在其他企业委托代销的产成品,寄存在企业以外仓库的产成品,发出展览的产成品,以及已经发出但尚未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凭证的产成品。反之,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产成品,因所有权已非本企业所有,则不应包括在企业存货之内。又如,企业已经付款,但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企业(包括到达企业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但是,如果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
二、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下列各项:
(1)买价。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2.自制的存货,有自制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有加工后的原材料、包括物、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