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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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页数:11字数:6384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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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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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罪很多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以及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①这些问题不但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联系密切,而且关乎此罪能否在司法中正确地认定。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该罪的争议问题发表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严重后果"与争议问题
  我们认为出现上述争议问题,原因在于大家对该罪中的"严重后果"的地位与性质有不同看法,因此若想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就必须先从分析"严重后果"入手。
  我国理论界对该罪中的"严重后果"大体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就造成严重后果而言一般存在过失,不可能具有直接故意,但不排斥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但对严重后果没有过失时,也不排斥本罪的成立,故可以认为严重后果是一种处罚条件,因而不需要对之有故意与过失。"②第二种观点认为:"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内容,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结果。③我们可将第一种观点称作"处罚要件说";第二种观点称为"构成结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