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邮件”案解读罪刑法定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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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邮件”案解读罪刑法定原则,页数:5字数:5487[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新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崇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即使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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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邮件”案解读罪刑法定原则


页数:5 字数:5487

从“我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邮件”案解读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新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崇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即使它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不能处罚。同时也不能引用最相类似的规定,即用类推的方法来处罚。这体现了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在遇到新型案件时,往往会违备这一原则,甚至不惜牺牲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局面的呢?本文试图从一个个案说起,来重新解读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沿革、基本内容、适用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本人认为,之所以司法者在贯彻实施中偏离罪刑法定原则,既有立法上用语模糊的问题,也有立法跟不上社会变化的问题,更有观念上的问题。我们需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为了保障人权,为了法律的尊严,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办案,不仅要不枉不纵,更要有足够的心理承受力和宽容度,宁可放纵真正的罪犯,也决不冤枉无辜的公民!
2001年10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分别投寄到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介,2001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肖永